首页 > 全部 > 试卷二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43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43

本单篇文档共24575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二 章节练习 2741人下载
价格: 1.60 原价:¥9.60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43

单项选择题

1.2017年9月,津发公司股东李某与好友张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负责其在津发公司所持30万元股份的转让事宜,并约定该股权转让完毕后代理权即终止。同年10月,津发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将其持有的前述30万元股份转让给王某,并随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同年12月,张某持前述授权委托书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李某的前述股份,该协议中有出让方李某的签名(后经证实为张某擅自代签)。后刘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代理行为的效力。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B)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 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 张某对王某构成无权处分

D. 刘某无权向张某主张全部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约定“该股权转让完毕后代理权即终止”,张某的代理权实际上因为委托人李某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完成,客观上达到代理权终止的条件。张某再行使相关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不论张某主观上是否知情,其客观上已构成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刘某对此是否构成“善意且无过失”呢?张某虽然出示了有效委托代理文件,但代理事项为“股权转让”,并非一般动产转让,其权属状态有登记为据。股权受让人理应尽相应审慎义务予以查证。刘某稍加查证便知涉案股权已经不能转让了,刘某若不知张某“无权代理”存在明显过失。张某不成立表见代理,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根据前述理由,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作为办理股权转让的受托人,张某更应该知道该项股权已经依法被王某受让的事实。在明知或应知涉案股权已属于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然订立再次转让股权的协议,成立无权处分。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由于涉案股权已经依法转让给他人,刘某不能要求李某或张某履行对自己的转让义务,张某本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其有过失,则其只能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2016年1月1日,乙拾得甲的一个名牌手包,一时找不到失主,便拿回家准备第二天发朋友圈继续寻找。不料三日后,手包被丙从乙家中盗走,乙当日报警。2017年1月5日,乙从某公安局获悉该案已破获。2018年2月1日,丁通过拍卖从某公安局买得该手包。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 甲向乙请求交还手包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B. 盗窃案破获时乙向丙主张返还手包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C. 盗窃案破获时甲向丙主张返还手包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D. 甲在知悉手包被拍卖后,已无权向丁赎回手包

解析:甲的手包遗失后历经拾得保管、被盗、被拍卖,甲基于其所有权效力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如何受限制,要结合现有《民法典》规定作答。《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案情中并未交代手包经过登记.所有权人甲对其手包的物权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案中手包拾得人乙为无权占有人,但属于善意占有,其占有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于乙而占,其占有受保护的期间,法律特别规定为1年,且属于绝对的、客观的、失权的效力规定。盗窃案发生至盗窃案破获已经届满1年,故乙向丙主张返还手包的请求权已经消灭,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盗窃案破获时甲方知其手包的状况和占有人,其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不可能因时效期间届满招致返还义务人的抗辩,更不会无由消灭。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甲的手包遗失后被公开拍卖的,甲有权从买受人处赎回,但该回赎权受2年时间限制,该2年从甲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算,显然尚未届满,其有权向丁主张赎回。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3.育田医院为招徕顾客,谎称本院有全国著名的容康医院整形专家坐诊,患者小圆慕名而来,并与育田医院签订医疗整形合同。育田医院在为小圆实施隆鼻手术时,因操作不当致其面部感染,治愈后留下较大疤痕。相关当事人诉诸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受理该案后,小圆因突发心梗猝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 容康医院可以向育田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B. 小圆生前可以通过违约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 小圆近亲属无权向育田医院主张小圆自身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D. 小圆近亲属可以向育田医院主张因小圆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育田医院在履行医疗整形合同中严重违约,并损害相对方身体权,面部留下永恒疤痕,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依照新法,合同当事人在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时,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生前已经产生的侵权责任之债权,依法可以由其近亲属继受主张,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近亲属遭受侵权死亡而产生的丧亲之痛。本案中小圆的死亡并非因育出医院医疗事故而死亡,而是意外心梗死亡。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乙机械公司长期向甲公司出售机械并负责机械维护。丙为甲、乙之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在300万元范围内以其A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乙于2017年3月10日将其对甲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甲。2019年1月前述抵押担保的债权被依法确定,共计200万元。经查,涉案A房产市值评估为25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 乙有权就A房产受偿250万元

B. 丁有权就A房产受偿50万元

C. 乙、丁之间的债权转让须取得甲的同意才能对甲生效

D. 乙可就尚未清偿的债权留置甲的机械

解析:依照《民法典》第422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在最高额范围内发生变化,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抵押权可就确定的债权行使抵押权。本案担保债权虽因转让减少了50万元,但最终依法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24575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43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