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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商法)模拟试卷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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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商法)模拟试卷71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 该票据无效

B. 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 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 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效力不受其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因此,即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瑕疵,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虽然该汇票有效,但是基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瑕疵(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理解为欺诈,因此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根本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1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虽然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丙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又由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所以甲公司也有权向丙主张票据抗辩。所以,虽然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存在瑕疵。C选项揭示了丙能够取得票据权利这一点,但是没有明确丙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因此不够准确。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有更合适的选项,则C不当选。D选项涉及承兑的意义。对汇票的付款人而言,一旦承兑,就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所以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D选项确定无疑地正确,当选。

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A. 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 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 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 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上述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乙既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意义上的保证要求必须在票据上有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并未在汇票中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所出具的保函不构成汇票保证,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金钱支付关系,票据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只以符合票据法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银行作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法律关系不得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丙银行不能以甲公司的信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B项正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丁是民法上的保证人,其所出具的担保函并没有表明承担保证的方式,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乙既可以对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对丁行使,且顺序没有限制,C项错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相对于基本当事人而言的。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丁所出具的担保函不构成汇票保证,其不是汇票意义上的保证人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人,因此不能认定丁为票据关系上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

3.甲公司为支付向乙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的款项,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丙银行办理了承兑。2018年6月乙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丁公司,2018年7月丁公司办公楼失火,该张票据被烧毁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甲公司、乙公司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

A. 丙银行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B. 丁公司向丙银行出具票据复印件提示付款,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C. 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D. 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解析:《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在学理上,该条规定可以归纳为票据的要式性,其意义在于2点,一是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二是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在灭失之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救济。本题中,票据原件烧毁,票据复印件并不具有票据效力,丁公司无法依该复印件行使票据权利。故B、C、D均为错误的判断。

4.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 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 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 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 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解析: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A选项错误。票据保证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这是为确定票据保证的效力,保护票据交易安全。B选项正确。票据保证为连带保证,基于票据法原理,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前手都是票据债务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丁追索,C选项错误。票据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向其所有前手追索,D选项错误。

5.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A. 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 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 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 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5条第2款:“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甲为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乙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故A项正确,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1)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2)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即使出票人乙的签章不真实,但丁的背书的签章真实,这种情况下,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见票无条件支付之义务,不能以该票据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支付,故B项错误。《票据法》第37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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