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4
多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是( )(A,C)
A. 张某(25岁)在路上遇一漂亮少女上前问路,两人同行,谈话间张某得知对方13岁;少女觉得一见钟情,且意识开放,主动要求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遂允之。对于张某的行为
B. 路某(18岁)在网上结识一女网友,网名为“十六岁的花季”,见面后路某见女网友体格高大,发育成熟,估计也有十七八岁的样子,有了非分之想,网友也不拒绝,路某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后路某才知网友不满14岁。对于路某的行为
C. 苏某(15岁)在公交车上结识一女孩,交谈中女孩谎称自己15岁,苏某说了句“你撒谎吧,看你的样子还不到13呢”,女孩只笑了笑,下车后苏某将女孩带往自己租的房子要求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好奇想试一试。结果两人被房东发现,向苏某询问女孩的名字,居然不知。对于苏某的行为
D. 孙某(15岁)与女孩邱某(13岁)早恋,两人在邱某家中趁父母不在家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邱某母亲发现。对于孙某的行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A选项中张某构成强奸罪,C选项中的苏某构成强奸罪,而B选项中,由于路某不明知,不构成强奸罪;至于D选项中,孙某的行为则不能看作行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
2.甲是一汇票的出票人,金额为10万元,乙是背书人,丙是付款人,丁是持票人。丁持汇票向丙提示付款时,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CD)
A. 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合法
B. 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实侵犯了丁的付款请求权,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C. 丙应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D. 丙行使的抗辩是对物抗辩
解析: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行使这种抗辩权,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丙以丁欠自己10万元到期未清偿为由拒绝支付是合法的,属于对人抗辩。因此A正确,BCD错误。本题选项为BCD项。
3.张某是一名律师,他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下列做法均提出了异议。请问:侦查机关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AD)
A. 侦查人员要求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B. 侦查人员对证人甲和乙一起进行了询问
C. 侦查人员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D. 侦查人员要求证人自行书写证言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99、95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要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言。据此,本题选项B和C错误,律师对这两项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根据。
4.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A,B,C)
A. 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
B. 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C. 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D. 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入,构成回避的理由。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2)、(5)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
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A. 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B.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对此没有限制
C.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D.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解析: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
6.1996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警察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1997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回答: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 )(A,C)
A. 可以进行追偿
B. 不可以追偿
C. 可以要求任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D. 可以要求任某和赵某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解析:因为国家追偿权的性质不同于民事追偿权,从而决定了国家行使追偿权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结合上述两题我们可对这些规则作一解析。一是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过错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追偿权的行使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予追偿。其原因是,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一旦运用就必定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显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必然包含着某种损害的可能。所以制度上应当允许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只要这种过错未达到严重程度即可不究。据此,C项为对。而D项则为错,因为一同执勤的赵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二是追偿金额与过错轻重相适应。C项是对的,国家机关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因为,国家行使追偿权所考虑的并不是已赔偿数额,而是公务员主观过错的轻重。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过错越重则追偿越多,反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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