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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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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C)

A. 甲为干扰对方经营,向法院起诉其竞争对手乙,并多次撤诉后又重新起诉

B.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为由不予批准

C.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回借款本金2万元,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D. 原告明知书记员与被告是大学同学,但为了快速结案而不提出回避申请

解析:处分原则是指氓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包括对实体权种的处分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包括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可以在诉讼中自主地作出主张或是变更、放弃其民事权利的决定。A项属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是违反处分原则的目的的。C项中原告并未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利息,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背了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B项是法律规定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D项属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也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C,D)

A. 公开审判是指案件的审理、评议以及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B.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C.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D.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呵以不公开审理。因此,选项C与D均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合议庭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

3.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89题)(A,B)

A. 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 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解析:本题是对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异议以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等问题的考查。关于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结合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诉性,该法条中法院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法院无须审查异议的理由在客观上是否属实。因此,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起诉的,视为是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否则,如果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

关于支付令送达后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可知,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支付令并非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间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错误。

4.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将4问厂房腾空并交付自己。在执行程序中,A区法院对厂房进行查封后,乙公司认为A区法院查封该4问厂房的行为不合法。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B,D)

A. 乙公司可以口头形式向A区法院提出执行行为不合法的异议

B. 乙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A区法院提出执行行为不合法的异议

C. A区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后,乙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间提起异议之诉

D. A区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异议后,乙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白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A与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与D是正确的。

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12年司考.卷三.多53)(A,B,C)

A. 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 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 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按照该条规定,代理须满足三项要件:第一,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第三,代理人有为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意思。同时,《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即,亦承认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隐名代理。在A选项中,乙共买3套名牌饮具,其中l套系由为被代理人购买的意思,构成隐名代理,所以,A选项正确。在B选项中,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虽未明确具体的被代理人,但有为他人从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亦构成代理,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以乙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乙承担,构成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甲没有以乙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亦没有为乙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不构成代理,其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使三方达成居间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6.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65题)(C,D)

A. 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注册商标的异议。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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