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5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B)
A. 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 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 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一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 人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解析: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A选项错误。反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题中,甲并非经营者;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选项正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C选项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违法者采取欺诈、强迫或其他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丙歌厅的行为应考虑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一般民事案件。
选项D错误。属于降价处理季节性商品的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2.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2005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B)
A. 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 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解析:《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的结束不能引起陈宇与继父关系的终止,必须由法院来作出决断。故A、C、D项正确。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l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则下列意见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 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B. 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C. 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赠之前予以撤销
D. 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解析:本题涉及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的义务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86、18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题中,某公司所进行的赠与属于救灾性质的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故正确答案为D。
4.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构成:(C)
A.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
B.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
C. 骗取出境证件罪
D.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解析:《刑法》第319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刑法》第319条将骗取出境证件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该行为直接依法定罪。
5.甲是H股份制银行的信贷员,甲与乙内外勾结,利用负责Z公司存贷款的职务上的便利,以Z公司名义向H银行中请贷款数亿元,二人平分。对甲乙应以何罪定罪处罚?(D)
A. 贪污罪
B. 职务侵占罪
C. 诈骗罪
D. 贷款诈骗罪
解析:甲乙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和贷款诈骗罪,择一重法条适用。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2011年试卷一第38题)(D)
A. 单边冲突规范
B.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解析:根据特定的一个或几个“系属”及其指向适用法律的不同情况。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不需要根据具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来推断。它通常表现为三种方式:(1)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2)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3)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的方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可以分为:(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在“系属”中所含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中,法院可以任意地或无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的“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法院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本题中对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当事人有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有无共同国籍的条件依次选择适用的,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项正确。
7.大学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元,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 郑某、杨某、郭某、孙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B. 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 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
D. 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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