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5
多项选择题
1.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A,B,C)
A. 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须其他股东同意
B. 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C. 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D. 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公司只有3个股东,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须经另两个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即须经张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方可。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张某和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甲、乙两名在校大学生个人合伙开设一书店,登记字号为“天一书社”,聘请丙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后因拖欠图书供应商购书款万余元,供应商欲诉诸法院。本案的被告应当包括:( )(A,B)
A. 甲
B. 乙
C. 丙
D. 天一书社
解析:《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应当以全体合伙人,即甲和乙为被告。
3.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0题)(A,B,C,D)
A. 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 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法责任》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搬运工丙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丁的财产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丁的损失应当首先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承担侵权责任。在乙不能承担全部损害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甲在乙公司要求其更换丙或对丙进行教育管理后,仍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可认定甲公司具有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选项ABCD均是错误的,本题中丁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下列关于质证的说法或者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B,C)
A. 在公开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法官在原告的申请下,当庭对涉及被告隐私的证据进行质证
B.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C. 在证据交换时经原、被告认可的证据,法官在庭审时仅作说明而没有组织质证
D.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故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故B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 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5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故D错误。
5.张甲和张乙是双胞胎兄弟,二人的长相十分相似。张甲出国之前将其位于帝都二环的四合院交与张乙看管。后张乙手持张甲以前淘汰的身份证以张甲名义将该四合院出售给不知情的李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张乙和李某的买卖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A,B,C)
A. 该四合院的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的
B. 张甲在出国之前曾经将该房屋出售给杨某。并为其办理了预告登记的
C. 人民法院依张甲债权人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的
D. 李某知道该四合院的所有权人还有一个孪生兄弟的
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认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的规定,具有其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故本题中ABC三个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选ABC。
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5题)(A,B,C)
A.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解析:选项A、B考查连带共同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知,被担保的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存在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位为:(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均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全部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丙、丁均为甲提供抵押,在没有特别约定如何实现债权时,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无先后顺序限制,可以自由选择。故选项A是正确的。同时,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某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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