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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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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6

单项选择题

1.甲借了乙的1台掌上电脑,价值10000元,乙拾得甲的1部数码相机,价值12000元,甲要求乙返还数码相机,乙要求甲返还掌上电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A. 如果乙拒绝返还数码相机,甲可不返还掌上电脑,该行为属于行使抵销权

B. 如果乙拒绝返还数码相机。甲可不返还掌上电脑,该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如果乙拒绝返还数码相机.甲可不返还掌上电脑,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 如果乙拒绝返还数码相机,甲可不返还掌上电脑,该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解析:本题A选项是错误的.抵销权应当是同种类、同品质的债权才能抵销。本题B选项是错误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存在双务合同关系,而且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留置权的行使,其要件包括债权到期、合法占有和同一法律关系,本处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本题正确选项为D。

2.孙某与陈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孙某将其一套三居室住房出租给陈某一年。合同期满后,陈某仅仅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半年租金。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B)

A. 孙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B. 孙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 孙某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半年房租的请求

D. 三居室住房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本案的诉讼标的,故选项B是本案的诉讼标的。本题选项C是当前人的诉讼请求,而选项D中的三居室住房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

3.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26题)(B)

A. 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 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 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 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①A选项错在“2/3以上股东”,该表述意指“人数的2/3”,但应该是“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见《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B选项正确。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程序和设立公司时股东的出资程序相同。所以可以分期缴纳。见《公司法》第17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C选项,错在“认缴”,应当是“实缴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④D选项,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所以,本题中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也就是董事长有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

4.甲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甲捐款5000万元成立“春雨教学基金会”用于资助该校教学发展。该行为属于:( )(A)

A. 单方法律行为

B. 双方法律行为

C. 有偿法律行为

D. 身份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捐助行为,捐助行为不同于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5.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46题)(D)

A.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 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甲被烫伤是由顾客乙造成的,但乙之所以致使甲被烫伤是由于丽都酒店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因此,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丽都酒店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顾客乙对甲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丽都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丽都酒店是在乙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将两诉的审理合并进行,才能在二被告间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因此,本案为不可分之诉,丽都酒店和乙应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选项ABC均错误。

6.甲股份有限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C)

A. 甲公司有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C. 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

D. 甲公司股东陈某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甲公司可以收购,而且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第2款规定,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B选项正确。该种情形收购了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股东陈某的行为符合第(四)项情形,因此公司可以收购陈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根据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正确。

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42题)(C)

A. 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 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 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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