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3
单项选择题
1.张某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驾驶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张某重伤,现张某欲就人身损伤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制范围的是:( )(C)
A. 应当向哪一法院起诉
B. 应当起诉公交公司还是公交司机
C. 张某有权以违约赔偿为由起诉还是有权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D. 张某在就违约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获胜后是否还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起诉
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A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B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问题;D项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问题;C项的诉讼请求确定属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制范畴。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解析:A选项中体现的应当是同等原则,而不是平等原则,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不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这并不违反处分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支持起诉原则。该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遭受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但是,支持方不能代替受损害方提起诉讼。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3.美国柯达公司因看好中国市场前景,遂建立一分支机构,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了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当该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该无效责任由( )承担。(B)
A. 分支机构
B. 柯达总公司
C. 先由分支机构承担,不足的可由柯达总公司承担
D. 由分支机构与柯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45题)(C)
A. 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 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 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 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合并前的两江公司与三合公司发生了民事纠纷,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此,如果再审则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4l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案中作为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大江公司应当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合并前的两江公司或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更不是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且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为错误。
5.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0.3.38)(D)
A.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6.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15题)(C)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解析:选项ABC考查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要件包括:(1)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2)在无偿行为,无须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
本题中,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享有债权的时间为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尚不存在有效债权,因此甲公司在此之前的捐赠行为均谈不上侵害乙公司的债权,故乙公司于此之前不享有撤销权。至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已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债权,但其仍向戊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可认定捐赠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债权,此时乙公司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错误。
选项D考查了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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