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4
单项选择题
1.就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言,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C)
A. 民事实体法决定着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它与民事诉讼法相比是主法
B. 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基本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子法
C.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析: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解决的任务。两者并无主次之分,也无民事诉讼法依附于实体法的关系,A选项错误。B选项前半段正确,从法制史角度讲,行政诉讼法若干制度深受民事诉讼法影响并脱胎于民诉法,但是两者同属基本法,并无母子法的关系。而D选项的前半段表述正确,但后半段表述错误。因此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2.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D)
A. 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解析: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清算法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本题正确选项为D。
3.甲市A区的美味海鲜城和乙市B区的蟹王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买卖合同,约定存未来的3个月内由蟹王公司为美味海鲜城每月提供大闸蟹100公斤。但蟹王公司只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市B区,由美味海鲜城到B区取货。但合同签订之后,大闸蟹价格突然暴涨,蟹王公司后悔,称无法履行协议。美味海鲜城欲起诉蟹王公司,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地?( )(B)
A. 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B. 由乙市B区法院管辖
C. 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
D. 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解析: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2005年试卷三第30题)(C)
A. 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 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 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 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是对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考查。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乙中奖的10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答案为C项。
5.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10题)(C)
A. 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 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 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解析: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上可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时,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得房屋。
本题中,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出租人甲出卖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乙,而非征得乙的同意。据此,选项A、D均是错误的。在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无权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知,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本题中,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此时丙取得房屋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依照善意取得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
6.甲、乙两个小朋友在4楼的阳台上玩耍,后因无聊,见阳台上有很多啤酒瓶,便比赛往楼下扔啤酒瓶,行人王某刚好被扔下的啤酒瓶砸伤了肩膀,为此支付住院费8900元。但王某无法确定是甲、乙中的哪一个扔的啤酒瓶砸伤了自己,如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被告只能是甲、乙中的一个
B. 王某应当举证证明是甲、乙中的哪一个砸伤了自己
C. 应当由甲、乙承担证明谁是具体的侵权人
D. 王某的损害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均作为共同被告,故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共同危险行为做出了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即只有证明损害结果与何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证明者的责任。故B错误而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D错误。
7.韩佳于5月9日收到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其准备提起上诉,但第二天被公司派到外地去学习,到5月13日学习结束后又因山洪暴发,交通中断,直到5月30日才回来。韩佳还能否对该离婚判决提起上诉?( )(A)
A. 韩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间,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B. 上诉期间为法定期间,不能顺延
C. 韩佳逾越上诉期间,丧失上诉权
D. 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韩佳不能上诉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韩佳符合申请顺延期限的情形,A选项正确。
8.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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