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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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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7

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26题)(B)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解析:

2.下列哪种情形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

A. 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小车司机丙为赶时间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 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 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送给乙

D. 甲、乙书面约定2008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解析:A选项中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关系,但乙、丙之间成立侵权关系。B选项为情谊行为。D选项为恋爱关系。本题正确选项为C。

3.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13年司考.卷三.单1)(B)

A. 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 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 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 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解析:第①事例中,李某搭车,张某驾车,虽无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张某负有对李某的安全保护义务,如违背此义务,成立侵权责任,因此A项观点不成立。第②事例中,雪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唐某与王某及登山组织中的其他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均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这一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③事例中,吴某虽有完全意识能力,但打赌行为系民法上的戏谑行为,不成立合同关系,打赌人之间亦负有相互间的安全保护义务,违背此义务者,成立侵权责任。第④事例中,何某召集饮酒,其对开车来的何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令其不得喝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车。③④两个事例其实不能完全排除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而B项最为妥当,当选。

4.王某、李某、张某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某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某和张某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某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某和张某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某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王某、李某为合伙人,张某不是合伙人

B. 王某、张某为合伙人,李某不是合伙人

C. 王某、李某、张某均为合伙人

D. 王某和张某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某和张某为合伙人。正确答案应当是C。选项D中,根据《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王某和张某所出具的字据仅对合伙内部有效,对外部无效,李某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5.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69题)(D)

A. 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 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 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①A选项错误,并非“一致同意”,而是“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表决权的2/3”。见《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本题要注意B选项的变化。本题题干中明确是“发起设立”,依据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取消“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的规定,所以B选项:“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的表述就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③C选项,错误明显,股份公司董事长是“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109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④D选项,正确。是很简单的一个选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6.某基层法院审判员小李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D)

A. 对王大妈与刘老汉离婚一案,没有公开宣告判决书

B. 宣告判决时,有时因为忙,没有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C.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时间

D. 告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另行结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依据上述法条可知,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7.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某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收益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解析:考查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时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99条的规定。

8.老王在骑车回家途中被邻居老张家阳台掉落下来的竹竿砸中,造成头部受伤,在就赔偿事项与老张协商无果后,老王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老王放弃了要求老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要求老张对自己赔礼道歉,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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