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9
单项选择题
1.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A)
A.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B. 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C. 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D. 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解析:考查公司的人格。A选项不正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D)
A. 不能是违法行为
B. 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 只能是表意行为
D. 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解析: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二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B)
A.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问题。依《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甲、乙、丙三人约定,丙退伙后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然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司考.四川.卷三.单1)(B)
A. 抵销权属抗辩权
B. 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 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因此,A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因此,D项说法错误。
5.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B. 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公司负责
C. 合同效力待定,因为该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对方公司其代表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形
D. 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宪法”,但章程的效力一般只及于公司内部,A选项、C选项错误。法定代表人只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公司的行为,且在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时还要考虑其是否超出权限以及相对人对此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皆由公司负责,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6.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同意继续经营,合伙企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进行了公告,并声明公告后6个月内为申报债权期限,如不申报,甲企业不再清偿债务。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乙企业由于与甲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不知道甲企业解散并清算的事实,甲企业注销6年后乙企业的债权到期,乙企业主张债权时发现甲企业已注销,遂找到甲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和王某,要求二人承担清偿责任,二人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A. 张某和王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销了甲企业,对甲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B. 乙企业在甲企业解散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张某和王某对该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C. 如甲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尚有财产分配给张某和王某,则张某和王某在分得的财产范围内对乙企业承担责任
D. 张某和王某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考查合伙企业注销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7.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11题)(D)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首先,选项A、B考查了向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债权人方某指示债务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属于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在余某未向汤某履行债务时,其应向债权人方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须向汤某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B认为汤某有权主张违约/侵权责任均是错误的。
其次,选项C、D考查了委托合同。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的一种协议。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知,本题中,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余某和朱某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受托人朱某将玉器碰坏的法律后果应由余某承担。据此,方某作为请求权主体应向委托人余某主张违约责任,而非向受托人朱某主张违约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8.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法律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主体是( )。(B)
A. 股份有限公司
B. 上市公司
C. 国有企业转换的股份有限公司
D. 有限责任公司转换的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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