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不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
不定项选择题
1.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36题)(A)
A. 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 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 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 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解析:本题涉及到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与反驳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可以脱离本诉而独立存在的诉,而反驳则仅仅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主张的一种否定或者驳斥,并不构成独立的诉。本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而“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本身构成了一个独立之诉,因为即使没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乙公司也可以独立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而且该诉是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这一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构成反诉,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错误的。
2.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甲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1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卷三第88题)(B,C,D)
A. 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 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 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 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A项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的4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具有原告资格,另外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故C项正确。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对,该题命题时尚未对公益诉讼作出相关规定。故D项正确。但此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乙耕地,租金200元。该牛在乙家产生牛犊一头,乙将牛犊卖得500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A. 200元为法定孳息
B. 500元是法定孳息
C. 牛犊是天然孳息
D. 500元应归甲所有
解析:该500元是出卖孳息所得对价,不是孳息,故B不正确;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天然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出售孳息所得500元对乙是不当得利,应当归甲所有,故D正确。200元租金是法定孳息,故A正确;牛犊是天然孳息,故C正确。
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200台冰箱,乙先期付款。并说明一旦供货困难,应及时告知对方,可更改合同。然而合同履行期届至,由于原料供应不足,生产停滞,只能交付100台的产品。于是甲转托丙代为转达,将延期一周供货。而丙由于工作很忙,忘记通知乙。结果履行期满,甲未能足额供货,造成乙损失10万元,乙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甲以已托人告知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则该损失应由:( )(A)
A. 甲承担
B. 甲和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C. 丙承担
D. 甲和丙各承担一半责任
解析:《民通意见》第77条的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在该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双方也无特别规定,丙由于过失而没有转达,责任应由甲承担,所以答案为A。
5.崔某院落里栽种的杨树因风吹雨淋倒在邻居刘某家中,砸倒了刘某的院墙,大部分土石坍塌在刘某院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 刘某有权要求崔某排除妨碍,清除院内的土石和杨树
B. 刘某无权要求崔某修复院墙
C. 刘某有权将倒在自家的杨树予以砍伐作自家柴火
D. 刘某有权将倒在其院里的杨树出售
解析:排除妨碍是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当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受到了占有侵害以外的妨害时可以主张的权利。本案中,刘某不仅有权要求清除土石和杨树,亦有权要求修复院墙,但无权将杨树砍伐后作柴火或出售,因为刘某不是杨树的所有权人。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卷三第81题)(A,B,C,D)
A. 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 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 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衣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可知A、C项当选。
根据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可知D项当选。根据第279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要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也即其案件要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所以,B项也,当选。
7.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违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81题)(A,D)
A.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恨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 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例解
C.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解析:《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而不是要求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先行调解,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
8.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15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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