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35题)(B)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案件的评议过程是不公开的,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D项是正确的。A项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是正确的。
2.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A. 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B. 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 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 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3.李大山等五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下列哪些责任是发起人不应当承担的:( )(D)
A. 该公司设立过程中,李大山等人聘请蒋某作为法律顾问。后该公司没有成立,聘请蒋某的费用
B. 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有数人认购了股份并缴纳了股款,后该公司没有成立,对他们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 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李大山的过失而签订了一份不利于公司的合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D. 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登记机关的过失而导致登记错误,在更正登记事项过程中所增费用
解析:考查公司发起人责任。《公司法》第94条规定,本题中,聘请蒋某作为法律顾问的费用属于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正确,不选。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不选。选项C中,因发起人过失而签订的不利于公司的合同而产生赔偿责任,对此,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正确,也不选。本题应选项为D。
4.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年试卷三第3题)(D)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解析:本题来源于真实案例,系2012年沪高民四(海)经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首先,选项A考查了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知,格式条款认定要满足三个要件:(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本题中,从题干介绍来看,甲公司印制的《货运代理合同》,并非属于甲公司事先批量印刷,也非甲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商业活动中,通常可由一方当事人先提出合同草案,经对方审核确认后签章,故不能简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属于甲方单方印制,就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知,即使《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第四条约定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不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无效情形。据此,选项A李蓝以此为抗辩主张该条款无效。而免除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其次,选项B考查了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知,合同成立仅需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章即成立,不需要在合同的每一条款上均一一签字章,因此,当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章时,甲、乙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成立,乙公司应当承担货运代理费。李蓝以此为抗辩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故选项B错误。
最后,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理,任何人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否则效力待定,第三人表示拒绝时,该合同无效,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可知,本题存在两个责任主体:一是乙公司:二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主张上述两个主体应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两个主体均已同意承担义务。选项C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其既可以个人身份从事法律行为,并对法律行为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也可以法人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律行为,由法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字,一方面应认定为乙公司的签字,由乙公司承担货运代理费;另一方面应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确认。据此,选项C中李蓝以此为抗辩是错误的。而选项D中,因李蓝个人并未签字,系李红签字,故甲公司仅能主张李红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主张李蓝承担连带责任,李蓝可以此为抗辩主张免责。据此,选项D正确。
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35题)(D)
A. 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 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 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 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解析:关于依法裁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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