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31
单项选择题
1.赵某与王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8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送达给王某。王某8月13日准备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适逢暴风雨天气,台风肆虐,交通中断,直到8月20日才得以恢复。那么此时王某将如何处理?(2)
A. 在8月16日前要求人民法院延长答辩期
B. 在8月30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C. 在8月25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D. 直接在8月25日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可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考生应当认识到本题属于期限顺延的情形,法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是:(C)
A. 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 股东一旦发现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C. 股东一般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
D. 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二J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小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错误,股份公司股东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B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是补救措施,要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D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甲向某商店购买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为了将大量公款据为已有,甲与商店商定,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10000元,甲每块手表给商店500元回扣。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货款每块手表10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4)
A. 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B. 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可以支持甲的主张
C.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D. 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
解析:本题中的情况比较复杂,表面看来既符合无效合同中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又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欺诈”情形;且撤销权确实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消灭。但是,要明确的是,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自始的、绝对的无效,只要某一合同具有无效事由,则确定的、绝对的、自始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参见《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第55条。
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D)
A.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B. 异议形式仅限于书面
C. 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出裁定
D.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A、B、C三项均符合上述规定,D项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而非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D项表述是错误的。
5.甲、乙、丙合作创作一首歌曲。甲欲将该作品交某音乐期刊发表。乙以该期刊发表过批评其作品的文章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 )(B)
A. 如果乙坚持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B. 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C. 在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可以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D. 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尽管乙对甲的主张表示反对,但因其无正当理由,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因此B选项正确。
6.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 )(C)
A. 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 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 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 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9条,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甲厂向乙公司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选择C项。
7.李某为边疆服役军官,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订好结婚日期。在结婚前,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两人买了新房用来结婚,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未退役前在军训中致残,得伤残保险金25万元,伤残补助金10万元。退役转业后选择自主择业,得自主择业费30万元,住房补贴35万元,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在李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满15年后,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关于上述财产依法应如何处理?(B)
A. 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甲乙购买的为结婚用的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B. 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共65万元中的一定比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C. 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共35万元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D. 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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