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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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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29

单项选择题

1.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A. 《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 《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 《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昨天》的稿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天》的稿费虽在离婚后取得,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明天》的稿费在离婚后取得,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不能明确可以取得,属于甲个人财产。故本题选B。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A. 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 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 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 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的财产,出资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非股东个人财产。丙以专利技术出资后,该专利技术即归公司所有,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公司支付费用。B项正确。

3.张某在死亡之前,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将其珍藏的一幅画送给多年老友王某。张某死亡后,王某觉得不好意思,事隔半年也未去张家要这幅画,而王某的儿子得知这一消息后去张家将这幅画要了回来。现在这幅画属于谁所有?(1)

A. 张某的继承人

B. 张某

C. 王某

D. 王某的儿子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王某作为受遗赠人一直没有表示,因此视为放弃受遗赠;其儿子要回这幅画,并不能取得所有权;张某已经死亡,画作为其遗产,属于其继承人所有。

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A.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B.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C.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既不能适用电子送达,也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D. 对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B项错误。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但是判决书、裁定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只有调解书不能采用公告送达。故C项错误。

涉外公告送达的期间是3个月,但是,针对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是依照国籍标准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车辆违章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C)

A. 原告两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 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对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选项A、D错误。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6.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 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 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本题答案只有D。

7.原告蒋发与被告高金于2007年3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属双方共有的位于河池市某局的一套房改房和位于河池市江北路的一栋五层楼房在判决中没有分割处,双方离婚一直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自行协商分割处理。原、被告于2007年3月8日离婚后至2007年11月间,原告蒋发出租收取了上述房改房获租金3200元,扣减2007年7月原告支付房改房重新安装水电表等各项费用2852元后,原告实际得到的房屋出租收益是348元;被告高金出租收取了河池市江北路楼房的一楼和二楼租金为8700元。原告于2007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被告利用双方共同共有房屋出租获取的租金5826元分给原告。原告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2)

A. 原、被告对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应当平均分享出租房屋的收益,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

B.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共有房屋租金分给自己,但数额应为4176元,超过部分不应支持

C. 原告有权分享共有房屋的租金,被告应分给原告租金5826元,原告请求应当支持

D. 因双方已经离婚,原告无权要求分享房屋租金,原告请求不应支持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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