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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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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25

单项选择题

1.甲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顽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雕刻成石雕,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后丙向甲索要该在时,方知道该顽石系丙借给其父观赏的。该石当时价值1万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C)

A. 丙

B. 甲

C. 乙

D. 丙和乙

解析: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甲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甲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丙1万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甲对该石摩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乙与甲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楚雄动画制作公司为《三只小猪》动画片的出品方。该动画片的导演为张某、制片人为李某、动画绘画人为王某。则该动画片著作权由下列何者享有?(D)

A. 该动画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王某享有

B. 该动画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张某享有

C. 该动画片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楚雄动画制作公司享有

D. 该动画片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李某享有

解析:《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可知,制片人李某是该动画片的著作权人。

3.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要求退货。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4)

A. 1000万元

B. 900万元

C. 850万元

D. 750万元

解析: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万元。又依《担保法》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了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4.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2年甲用自己的房屋公积金购买了一套住房供两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甲。2007年4月,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甲于2007年5月与丙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将所购房屋出售给了丙。丙在查验了甲的房屋产权证书后,支付了全部房款15万元,双方于2007年6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8月,丙在持钥匙来清理该房屋时,才发现乙还住在该房中。乙在得知甲和丙的合同后主张合同无效,并与甲、丙产生纠纷。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8)

A. 房屋转让行为有效,因为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自行处理

B. 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C. 丙无权要求乙退出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D. 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根据该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本法中所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在共有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是,由于符合上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丙已经即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5.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

A. 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 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 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 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解析:依据当事人诉请法院裁判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分为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请求。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通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本题中A选项是给付之诉;B选项是确认之诉;C选项是变更之诉;D选项是变更之诉。

6.甲银行向乙公司背书转让面额为600万元的本票作为购买、安装观光电梯的价金,乙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安装电梯而且已经把本票转让给丙公司,则甲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2)

A. 请求乙公司返还本票

B. 请求乙公司返还600万元现金

C. 请求丙公司返还本票

D. 拒绝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解析:《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甲银行装电梯,给电梯公司签发本票一张,如果乙电梯公司不按约装电梯,而直接要求付款,银行可以进行抗辩,但本票转让给别人后,银行就不能抗辩了。因此应当选B。

7.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宇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C)

A. 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 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之前手不应对现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 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D. 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A错误。根据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权利并不会因此而不得转让(根据第27条第2款只有出票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其效果是,除其后手之外,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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