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35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会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具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选A。
2.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D)
A. 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B.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C. 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D. 票据追索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得成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也不得成为破产债权。这有助于促使债权人节制破产费用,并可避免因个别债权人恶意扩火费用支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因此,本题的应选项为D项。
3.下列哪项情形下不属于应该裁定中止执行的?(4)
A.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B. 作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C.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D.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海南日月快递公司与北京星辰食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2吨新鲜芒果从海南运送至北京海淀,为了减少风险,日月快递公司将该批货物投保。后车行至广东发生事故,导致芒果受损。星辰食品公司欲起诉请求赔偿,请问,下列没有管辖权的是:( )(B)
A. 日月快递公司所在地法院
B. 北京星辰食品公司所在地法院
C. 货物运输目的地北京海淀区基层法院
D. 事故发生地广东的有关法院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哪项?( )(B)
A. 公司成立后,章程发生法定拘束力
B.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发起人、认股人没有效力
C. 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
D. 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解析:依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后便对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当然产生约束力。创立大会通过至公司成立之前,公司的章程是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的,其对签字、盖章的出资人有约束力,但并不是一种普遍约束力,故C、D正确,B不正确。公司成立后,当然发生法定效力,故A正确。
6.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能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D)
A. 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 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 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A、选项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7.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8)
A. 该遗嘱是书证
B. 该遗嘱是物证
C. 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 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解析: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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