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30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设计了一款色泽鲜艳、美轮美奂的塑像,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是某作家对其提出异议,认为该塑像底座的一首诗是其所作,甲公司并未取得作者的同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甲公司称该诗是其工作人员所作,没有侵犯该作家的著作权。结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 如果甲公司侵犯别人的著作权,那么不应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B. 由于外观设计强调的是外观,而不是内容,所以尽管甲公司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还是应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C. 应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甲确实侵犯著作权,可以事后商议补偿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解析:《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著作权由于属于事实取得,所以甲公司未经别人同意擅自使用,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塑像及底座已经融为一体,共同体现出商业经营的美感。因而不符合专利权取得条件,A项当选。
2.力生公司向正大公司发出购买10000件文具的要约,于3月5日到达正大公司,由于力生和正大两公司常有生意往来,一向都是正大公司先发货,力生公司收到货物一周内支付货款,于是正大公司3月10日即在未给予力生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按照力生公司的要求发货,3月12日又电话通知力生公司其已经发货请力生公司注意收货,3月15日力生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通知正大公司说收到货物且货物符合要约要求。后来,为了账目清晰,力生和正大两公司的经理又在6月10日一次商谈时统一就此前的数次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就含有10000件文具的合同。力生和正大公司之间的10000件文具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
A. 3月10日,正大公可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B. 3月12日,正大公司的通知实质上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C. 3月15日。力生公司通知正大公司的货物合格时即表明正大公司行为符合要约要求,则此时合同方成立
D. 6月l0日,力生、正大两公司签订书面合I司时,后一方签字时合同成立
解析:《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受要约人正大公司并没有发出承诺通知,因此无所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而正大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发货时承诺即生效,合同也就在此时成立了。据此,本题答案为A。
3.某日王平在城市一繁华街道上对另一公民李萍无端侮辱、唾骂,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过了2年后,李萍认为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而公安机关对王平的处罚又不足以弥补,因而愤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8)
A. 告知李萍因王平已受过治安处罚,法院无权受理
B. 告知李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 告知李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D. 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因此A、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C项错误。
4.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周瑜在使用该车营运时,撞伤他人,经查,责任全部在周瑜一方。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C)
A.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承担连带责任
B.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国公司单独承担
C.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单独承担
D.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按1:1比例分担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由汽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在确定责任归周瑜一方承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周瑜承担。故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入选。
5.作家张某创作的历史小说《雍正大帝》被某省电影制片厂自行摄制成同名电影。影片上署有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姓名,制片厂向编剧李某支付了作品使用费。现张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电影制片厂。对此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 李某对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
B. 制片厂对该电影享有著作权
C. 制片厂使用剧本的行为并无不当
D. 制片厂侵犯了张某对小说的著作权
解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制片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情况,属于侵权行为。
6.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 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 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 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D.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的堂兄担任甲的监护人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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