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41
多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审查,下列选项中属于工商行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的有( )。(B,C,D)
A. 甲等二人是否在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B. 是否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C. 是否已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D. 是否有公司住所
解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76条关于设立公司条件的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2.某外商独资企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2004年试卷三第67题)(B,C,D)
A. 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
B. 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
C. 同意外商留足偿债财产后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
D. 不顾中国企业的同等出价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
解析: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2款规定,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清算程序的一般规则,所以A项合法。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可知,对于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法律强调必须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所以B项违法。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对于清算程序,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清算结束前将资金转移出境或擅自处理企业财产,所以C项违法。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故对于外资企业清算处理的财产,法律赋予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优先购买权,所以D项违法。
3.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由于近期公司内部发生一些重大变化与事故,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该公司发生的重大变化与事故可能是:( )(A,B,C,D)
A. 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处以罚款
B. 持有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C. 公司已连续3年不仅未能提取法定公积金,并且再三支取法定公积金的
D. 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假作账,隐瞒亏损真相,致使股民遭受严重损失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票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其股票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选项A属之;(2)公司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选项B属之;(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选项C属之。(4)因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选项D属之。参见《证券法》第50条、55条的规定。
4.李某与张某在2009年1月1日书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第二年10月1日。同时还约定,只要在第二年10月1日之前张莱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就将房子继续租给张某5年。请问,就这5年的租赁中所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 )(A,D)
A. 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B. 解除条件
C. 积极条件
D. 消极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就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者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使法律行为在约定的事实出现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约定的条件为生效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约定事实出现时效力终止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为成就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以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条件为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因此,其所附条件为消极条件。
5.关于破产案件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C,D)
A. 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不得撤回申请
B.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C.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D.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解析:考查破产申请的受理。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曰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D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6.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分工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则对于这些合伙人的关系及权利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A. 合伙人甲可以对合伙人乙所执行的事务提出自己的异议和看法
B. 如果甲对乙所执行的事务有上述的不同意见,则乙应当立即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C. 如果乙对甲的上述意见持异议并发生了争议,则应当按照该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D.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来解决争议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AB正确。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D也是应选项。
7.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A. 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 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 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可见,该有限合伙债权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程序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A项正确。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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