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模拟试卷28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B)
A. 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 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商号的撤销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故本题选B。
2.赵俊岭(19岁)因将人打伤,被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赵俊岭突然精神失常,其父母均在国外,不能及时确定法定代理人,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C)
A. 延期审理
B. 诉讼终结
C. 诉讼中止
D. 驳回起诉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的情况正符合第136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
3.2003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齐某与户口在乙区的吴某结婚后居住在吴某家中。2印4年3月,齐某与吴某在丙区因犯罪被丙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5年。同年4月,齐某与吴某被关押在丙区监狱。2005年2月,齐某起诉与吴某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2)
A. 甲区法院
B. 乙区法院
C. 丙区法院
D. 双方协商选择的法院
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乙区法院对本题中的离婚之诉具有管辖权,B项符合本题要求,当选。
4.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A)
A. 归立新学校所有
B. 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 归王某所有
D. 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学校的名义购买电教器材,该行为即为代理行为,故奖券及中奖所得的电视机均应归立新学校所有。
5.下列关于变更之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D)
A. 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
B. 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确认之诉
C. 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
D.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
解析: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关于B项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根据题干要求,D项当选。
6.甲和乙育有一子丙(6岁),乙因公殉职后甲单独抚养丙,某日乙的父母向甲表示他们很想念丙,于是甲同意乙的父母将丙接去住几天。但一个星期后,乙的父母不同意将丙送回来,并说丙已经同意跟他们一起居住了。本案中,乙的父母侵犯了甲的( )。(8)
A. 财产权
B. 探望权
C. 名誉权
D. 亲权
解析:亲权指基于父母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是基于血缘关系,并不得抛弃的权利。本案中,乙的父母以丙同意与其居住为由并不成立抚养关系。故乙的父母侵犯了甲的亲权。选D。
7.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 )。(A)
A. 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提起反诉
C. 提起上诉
D. 部分变更诉讼请求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项。
8.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互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A. 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 如果丙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
D. 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解析:参见《民诉意见》第97条。
9.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之法院。则:( )(D)
A. 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 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 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析: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下列哪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C)
A.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B. 原生效判决是第一审简易程序作出的,再审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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