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37
单项选择题
1.“天坛宪草”规定中华民国实行的政治体制是( )。(B)
A. 总统制
B. 责任内阁制
C. 委员会制度
D. 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解析:
2.第一次明确宣布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的宪法性文件是( )。(A)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 “天坛宪草”
C.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D.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解析:
3.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句话从根本上颠覆了以下观念中的( )。(A)
A.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B. 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也
C. 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D.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解析:
多项选择题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由( )行使统治权。(A,B,C,D)
A. 参议院
B. 临时大总统
C. 国务员
D. 法院
解析:
5.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选项中,对这部宪法表述正确的是( )。(A,B,D)
A. 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 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 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 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解析:
6.“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的“五权”包括( )。(A,B,C,D)
A. 行政权
B. 考试权
C. 监察权
D. 选举权
解析: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限制袁世凯,规定( )。(B,C,D)
A. 总统制
B. 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C. 严格的修改程序
D. 准内阁制
解析:
8.南京临时政府关于社会改革的法令包括( )。(B,C,D)
A. 慎重农事令
B. 禁赌法令
C. 剪辫法令
D. 禁烟法令
解析:
名词解释题
9.权能分治
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最完整体现。他把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两种力量:一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二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若要建设“全民政治”的国家,人民应该掌握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
解析:
10.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在研究各国宪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加以融合的产物。他认为,“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俄共和国”①(孙中山:《五权宪法》,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75页);并且,三权分立的学说已经不适应当时中国的情况,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造出一种新的主义,即五权分立,以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孙中山所谓的“五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是“五权宪法”。
解析:
1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由总纲、人民、参议院、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构成。其内容主要有:(1)确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原则。(2)确立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并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范围。(3)确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参议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向参议院负责;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为国家专门审判机构。三机构各有所司,独立行使各项权力。
解析:
简答题
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由总纲、人民、参议院、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构成。其内容主要有:(1)确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原则的法律化,既彻底否定了封建帝制“主权在君”的专制原则,又否定了清末立宪派提倡的君主宪政体制下“主权在国”的“君民共主”原则。(2)确立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并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范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如身体与住所不受侵害,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言论、著作、刊行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居住迁徙自由,宗教自由,人民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自由。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体现了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点。(3)确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参议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向参议院负责;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为国家专门审判机构。三机构各有所司,独立行使各项权力;同时,三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尤其体现在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制约方面。
解析:
13.南京临时政府实施了哪些司法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涉及禁止刑讯、废除肉刑、实施律师辩护制度等。1912年3月2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该令提出,自民国建立以来,刑法目的与此前不同:专制时期,刑法目的在于威吓、报复;民主共和时期,刑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政权,维持公共秩序。在民主共和时期,残酷的刑讯必须废止。3月8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全面废止刑讯。清末法治改革废止肉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肉刑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民国初期,肉刑在部分地区又有昕恢复。基于此现象,1912年3月11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强调:肉刑、体罚与文明社会不相符,应严令禁止。
第一,各司法、行政机构审判民、刑案件,一律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肉刑、体罚刑具。刑事案件中,罪犯应处笞、杖、枷号刑者,悉改科罚金或拘留。
第二,对民事案件,可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判决;对刑事案件,以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为法定刑种。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积极步骤,筹备律师辩护制度。1912年3月22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文》,明确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推行律师制度。
解析:
14.请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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