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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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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31

单项选择题

1.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规定的是( )。(B)

A. 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解析:(本题考察“翻异别勘”。根据这项制度的规定,当“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要改由与原案件审判机关或官员同级的另一机关或官员重新审理。本案原由州府审理,应当还属于州府级别的案件,C、D项错误;“别勘”的意义即更改机关和官员,因此A项错误。)

2.宋代科举取士中将进士分为三等,其中“及第”是( )。(A)

A. 第一等

B. 第二等

C. 第三等

D. 第四等

解析:(宋代进士取士第一等称“及第”,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第三等称“同进士出身”。)

3.宋代为了保证土地买卖中,同等条件下亲邻的优先购买权,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而进行典卖土地,在( )内典卖人有权回赎土地。(B)

A. 1年

B. 3年

C. 典期满前的任何时间

D. 即便典期届满,超过回赎期也有权回赎

解析:

4.宋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专著,为( )。(D)

A. 《棠阴比事》

B. 《名公书判清明集》

C. 《折狱龟鉴》

D. 《洗冤集录》

解析:(虽然《棠阴比事》中也包括审判中的司法技巧,但它与其他两本的共同点在于,其内容基本是案例汇编。)

5.按照元朝关于民事财产权利的管理规定,对于经过法定公告期限无人认领的财产,归( )所有。(B)

A. 拾得遗失物的人

B. 官府

C. 遗失物被发现地点的土地所有人

D. 一般动产归拾得人所有,而奴婢、牲畜归官府所有

解析:

6.元朝对不同民族之间的人通婚要遵守的习俗进行了专门规定。设甲是色目人,要娶蒙古人乙为妻;按照法律规定,婚姻要遵守( )。(B)

A. 甲所属的民族习俗

B. 蒙古习俗

C. 婚姻缔结地主要居住的民族习俗

D. 按双方协商,选择任何一方习俗为准即可

解析:(注意第11题和第12题的法律规定不同:原则上婚姻习俗从男方,但是有一方是蒙古人的,从蒙古习俗,这是元政权对蒙古族特权保护的体现。)

7.元朝居于燕京的甲犯罪应处流刑,其流放应至( )。(C)

A. 辽阳

B. 迤北

C. 湖广

D. 距离燕京一定里数以外的地方

解析:(元代的流刑比较特殊,不分里数,只向三个地方进行流遣:辽阳、迤北和湖广。其中,北方人犯罪向南流遣,即湖广;而南人犯罪则向北方的辽阳或迤北发遣。)

多项选择题

8.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是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 )。(A,D)

A. 立继

B. 祖继

C. 嗣继

D. 命继

解析:

9.元朝为了保证对汉人的严格控制,在官僚管理体制方面广泛地进行行政管理规范立法,尤其是制定了大量的监察法规,以下属于行政监察性法规的是( )。(A,B,C,D,E)

A. 《宪台格例》

B. 《察司合察事例》

C. 《廉访司合行条例》

D. 《禁治察司等例》

E. 《行台体察等例》

解析:

10.元朝优待僧侣,对其犯罪行为有权进行审理的主管机关有( )。(B,D)

A. 宣慰司

B. 御史台

C. 大宗正府

D. 宣政院

E. 刑部

解析:

名词解释题

11.四司

“四司”是宋代中央向地方路一级派出的监管机构,指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和提举常平使,又分别称为帅司、漕司、宪司和仓司,分管地方军事、财政赋税、审理刑狱和经济行政事务(主要是盐、铁专卖)等事。宋代地方为县、州、路三级,路一级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州一级长官的权力过重而形成地方势力,这主要是吸取唐末藩镇之祸的教训。因此在路一级专门根据事务划分设置中央监管机构,这一级的“四司”又称“监司”,分别隶属四职,也不至于集中权力,防止其成为分化中央权力的主体。“四司”的设置典型地体现了宋代加强中央权力、严格控制地方权力的政策方针。

解析:

12.禁榷

“禁榷”是指国家通过对某种重要物资的生产、流通进行控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实行官府垄断专营或授权经营,对该特定物资的市场供给予以管制的经济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一般适用于盐、铁、茶、酒以及部分化学产品和金属物,各种产品实行禁榷制度的起始年代和管制方法各有不同;但到宋代,国家采取鼓励经济发展的政策,并且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强化国家集权管理,各项商品的禁榷制已经基本实现系统化和制度化。盐、铁禁榷制度起源较早,在汉代即有专卖制度;宋代设盐铁使,直接隶属于中央总管国家财政的三司使,并且在各路设置提举茶盐司,对盐、茶实行统购政策,并实行授权经营制度,对商人发给“盐引”和“茶引”。对铁的禁榷国家管理更严,从生产冶炼程序就由国家开始集中管理。茶的禁榷制度兴起较晚,主要是在唐代开始形成,宋代对其实行禁榷管理主要是仿照盐制进行。酒的禁榷制度,宋代主要通过生产渠道的垄断管理进行,在京城地区控制酒的酿造原料供给,而各州地方则由官营“造酒务”进行酿酒销售,对县以下地方酒的生产权采取授权制度。此外,宋代还对明矾等物实行禁榷制度。违反国家管理的物资供给一般构成私盐、私茶,相关人等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制度,宋代朝廷获得了大量的经营利益,并通过授权获得大量的税收,大大充实了国家财政实力。这种商业管理措施也体现了中国封建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国家本位主义。

解析:

13.折杖法

宋代沿承唐制,因此也实行封建五等刑罚制,但是为了表示宽宥刑罚,在刑罚的执行制度上,宋代创制了“折杖法”用以减轻刑罚。即在执行时,将判为笞、杖、徒、流的刑罚以脊杖或臀杖的方式变通执行;这种折抵目的在于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其折抵方法大体是:

  第一,流刑三等,按流程远近分别决脊杖并加当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则决脊杖加当地配役三年;流刑的脊杖数原则不超过二十。

  第二,徒刑五等,折为脊杖,不再拘役,直接释放;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二十。

  第三,杖刑五等,原为六十到一百,现折为臀杖,不超过二十。

  第四,笞刑五等,原为五十,现折为臀杖,不超过十。但是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等罪的刑罚。

解析:

14.凌迟

凌迟是五代西凉人所用的残酷刑罚,在辽政权中也有适用。凌迟于宋朝用于死刑的执行最早是北宋仁宗年间的敕令。针对荆湖地区各种残忍人祭行为的惩治,本是法外的刑罚。凌迟即俗称的“千刀万剐”,意图使犯罪者在痛苦中死去,最后一刀才能割断其喉管,在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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