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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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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2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周代的五刑,共有( )条。(B)

A. 五千

B. 三千

C. 二千

D. 四千

解析:(注意区分《周礼》的记载是二千五百条。)

2.周代的法律渊源除了礼、刑这两种主要的法律渊源之外,还包括( )。(B)

A. 律

B. 誓、诰、训

C. 格

D. 式

解析:

3.根据《尚书·吕刑》对赎刑的规定,犯罪适用宫刑但有疑义的,可以用( )来赎。(C)

A. 百锾

B. 二百锾

C. 六百锾

D. 千锾

解析:

4.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 )。(B)

A. 傅别

B. 质剂

C. 券书

D. 书券

解析:

5.西周法官在审案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 )。(B)

A. “五刑”

B. “五听”

C. “五行”

D. “九刑”

解析:

6.“六礼”作为法定的婚姻成立条件确定于( )。(A)

A. 西周

B. 商朝

C. 汉朝

D. 夏朝

解析:

7.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是在“明德慎罚”前提下,将下列原则中的( )制度化、法律化。(C)

A. “五复奏”

B. “亲亲得相首匿”

C. “亲亲、尊尊”

D. “秋审”

解析:

多项选择题

8.周王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 )表现出来的。(A,C,E)

A. 分封赏赐权

B. 自由交易权

C. 夺爵削地权

D. 赠与权

E. 贡赋征课权

解析:(B项的错误是周代禁止土地交易;而且从逻辑上,B、D项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周只有一个拥有完整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周王,其不存在可以交易和赠与的对象,因为经过交易和赠与,对方也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这是和周土地所有制矛盾的。)

9.周代参与司法审判的有( )。(A,B,C)

A. 周王

B. 大司寇、小司寇、三公、士师

C. 家长、族长

D. 平民

E. 奴隶

解析:(B项是专司司法的官员;A项中周王享有的司法权是根据王权来的,从周开始,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始终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力;C项反映的是宗法社会中家长对家族成员的管理权力。)

10.西周对于以下情节中的( )可以减轻、从轻追究刑事责任。(A,B,D)

A. “三赦”

B. “三宥”

C. “非眚”、“惟终”

D. 疑罪

E. 八辟

解析:(“非眚”是指过失犯罪,的确可以减轻、从轻,但“惟终”是指惯犯,应当加重,所以C项不选;而“八辟”是指对八种人在犯罪的时候进行临时议决,而不按普通法律,虽然一般可以宽宥或赦免,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量刑情节,也不必然导致刑罚的减轻。)

11.下面关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B,C,D)

A.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B. “刑”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C. 两者在运用上为“出礼入刑”

D.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解析:

12.“五听”的审讯方法指的是( )。(A,B,C,D,E)

A. 辞听

B. 色听

C. 气听

D. 耳听

E. 目听

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13.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有( )。(A,B,C,D)

A. “亲亲”

B. “尊尊”

C. “长长”

D. “男女有别”

解析:

14.西周早期负责审判T作的“三有司”指的是( )。(A,B,C)

A. 司徒

B. 司马

C. 司空

D. 司寇

解析:

1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西周婚姻“六礼”的是( )。(B)

A. 纳吉

B. 拜堂

C. 请期

D. 纳征

解析:

名词解释题

16.《吕刑》

继周公制礼之后,西周又进行过一次比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周穆王统治时期,由于时代变化,旧有法典不足以整顿社会秩序和挽救衰微的王道,吕侯根据周王的命令制定了一部刑书,称为《吕刑》;由于吕侯又称甫侯,所以《吕刑》又称《甫刑》。现在《吕刑》原文已经不可考,只有《尚书》中的《吕刑》篇仍有当时立法过程和部分成果的记录。

解析:

17.傅别

傅别是借贷关系中使用的契约形式,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的“中”字,从中一分为二,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执其一,作为凭证。

解析:

18.约剂

约剂即契约文书之类的法律凭证。根据《周礼》中记载的周代的行政法律规定,《周礼·秋官·司约》中提到:“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约剂的存在主要是作为士师处理纠纷时的凭据。

解析:

19.嘉石之制

根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大石头,违法者要先罚坐嘉石反省,再交司空监督其劳作。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相对于圜土之制,其刑期更短。这一般是针对有恶行而屡教不改的人,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一般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更轻于圜土之制的对象。

解析:

20.七出

“七出”是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但要注意,这是赋予丈夫或夫家的权利。也不必然导致婚姻的解除,这是早期社会夫权和男尊女卑的表现。

解析:

21.两剂、两造

“剂”是指当事人的诉状,“造”是指双方当事人;这是指诉讼的形式要求,即双方当事人应当都到场,并且原则上都应当已经呈交诉状,但是轻微的案件也可以口头告诉。

解析:

22.钧金、束矢

钧金、束矢都指诉讼费用。“钧金”适用于刑事诉讼“狱”,是三十斤铜;“束矢”适用于民事诉讼“讼”,是一束箭。这两种诉讼费用的缴纳方式都有寓意“直”,即理直的意思。如果当事人不缴纳,官府则会认定其“不直自服”,直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以受理,因此也构成当事人起诉成立的要件。

解析:

23.非佞折狱,唯良折狱,罔非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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