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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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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39

单项选择题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机关是( )。(D)

A.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

B.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C. 立法院

D. 国民会议

解析:

2.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A)

A.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B.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C. 巾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D. 清末政府

解析:

3.1935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诉讼制度是( )。(C)

A. 三级两审制

B. 四级两审制

C. 三级三审制

D. 四级三审制

解析:

4.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D)

A. 《中华民国宪法》

B. “五五宪草”

C. 《训政纲领》

D. 《训政时期约法》

解析:

5.南京国民政府的《票据法》属于( )。(B)

A. 诉讼法

B. 民法

C. 经济法

D. 行政法

解析:

6.“五五宪草”指的是( )。(B)

A. 《中华民国宪法》

B.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 《训政纲领》

D. 《训政时期约法》

解析:

多项选择题

7.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典包括( )。(A,B,C)

A. 刑法

B. 民事诉讼法

C. 民法

D. 行政法

解析:

8.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构成。(A,B,C,D)

A. 关系法规

B. 解释例

C. 判例

D. 六法基本法典

解析:

9.下列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基本特征的有( )。(A,B,C,D)

A. 大量引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术语

B. 有着深深的资产阶级烙印

C. 在确认婚姻家庭关系时,仍然是男尊女卑

D.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立高利率的剥削

解析:

10.下列属于1930年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内容和特点的有( )。(A,B,D)

A. 删除了以国务会议决议国务的规定

B. 废除了五院院长副署制

C. 国民政府会议主席不再由国民政府主席兼任

D. 将国务会议改为国民政府会议

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11.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选项中,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是( )。(A,C,D)

A. 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B. 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C. 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D. 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解析:

12.以下关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司法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

A.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司法二院体制,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共同行使司法权,这两个法院体系和主管司法行政的司法行政部共同直接隶属于司法院

B. 司法院内设大法官会议,专门负责国家法律的统一解释

C. 1935年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院组织法》,将全国审判制度定为三级三审制;其计划在全国县、市设立地方法院,但在没有条件的县政府,一般将审判机关暂时附设于县政府内

D. 国民政府除了司法院下辖的普通司法机关,为了推行其专制统治,还同时设有大量特别司法机关,包括军事审判机关、惩治政治犯罪的特种刑事法庭;同时特务组织也享有实际的司法权力,成为推行专制的工具

解析:(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行政部,而不是直接隶属于司法院。)

13.下列属于《训政纲领》中规定的由国民政府总揽执行的治权有( )。(A,B,C,D)

A. 行政

B. 立法

C. 司法

D. 监察

解析:

名词解释题

14.不干涉主义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上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即从民事诉讼开始到终结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诉讼资料的提出,都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法院不得干涉。

解析:

15.《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是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全文共6条,规定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闭会期间托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使。该纲领实质上确立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长期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完全违背了孙中山的“训政”思想和“主权在民”原则。

解析:

16.“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五五宪草”,是在形式和文字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而实质上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自1932年12月开始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差别。其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竭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利益。形式上的民主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性文件。

解析:

论述题

17.试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进一步确立训政时期“以党代政”、由国民党行使统治权的“党治”原则。《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继续确认《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规定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

第二,规定国民政府体制实行五院制,并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较大权力。《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七章“政府组织”规定:国民政府由“五院”行使五项统治权;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服务的,是《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核心内容的又一发展。

\\

解析:

18.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民商事法律体系由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民商法规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接受和移植西方法律。这主要表现在民法立法原则方面:以西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契约自由修正、过失责任等原则为其民法的基本原则;接受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精神,排斥中国传统的等级、身份等观念。

第二,保护财产私有权。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对保护私有权作了全面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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