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37
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继承法上权利、义务一致性的体现。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并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不能以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相一致主要体现在:
(1)继承法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确认其能否成为法定继承人。
(2)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按照协议履行扶养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在分配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需要扶养的情况下未尽到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解析:
2.试论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
(2)法定继承适用的情形
法定继承适用的情形包括: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解析:
3.试论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5)遗嘱内容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解析:
4.试论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
(5)遗赠扶养协议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
(6)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解析:
5.试论述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的原则包括: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遗产分割时应注重发挥遗产的效用,不损害遗产的价值。
解析:
名词解释
6.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法定继承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
解析:
7.继承权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丧失有以下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解析:
8.继承权与酌情分得遗产权
酌情分得遗产权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解析:
9.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
解析:
10.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解析:
11.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解析:
1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解析:
13.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解析:
14.合立遗嘱
合立遗嘱又称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来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析:
15.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遗嘱撤销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取消其设立的遗嘱。
解析:
16.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解析:
17.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18.遗赠和赠与
两者都是无偿让与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区别在于:
(1)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为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赠与不采用遗嘱的方式;
(3)遗赠处分的是遗赠人死后的财产,赠与处分的是赠与人生前的财产;
(4)遗赠必须要保留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的份额,赠与没有此方面的限制;
(5)遗赠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一般在赠与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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