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38
论述题
1.试论述人身权的专属性。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并不是财产,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不可以用有形财产来进行估算。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权利人的精神上的痛苦,而对于权利人的损害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这就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解析:
2.试论述名誉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区别。
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5)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侵犯名誉权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
(6)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解析:
3.试论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指由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解析:
4.试论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担损失的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
②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了一种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道德性的价值评断,这实际上是对行为准则的确定。
③过错责任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损害的发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法律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像一个谨慎、勤勉、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④过错责任原则便于协调各方利益。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地给加害人强加了某种不利益。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和责任范围,根据过错确定的不利益,乃是加害人咎由自取。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也较好地协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害人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将加害人的不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总之,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确定行为标准,减少损失的发生,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此种安全和秩序,乃是社会所要谋求的社会利益。
解析:
名词解释
5.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等。
解析:
6.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解析:
7.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特定性,因此也就具有了局限性;而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具有一般条款的功能,因此它可以产生、解释和补充具体人格权,使人格权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功能:产生具体人格权、解释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以定义或者列举的方式穷尽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在学理上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四个方面。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是彼此联系、互为补充、互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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