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31
论述题
1.试论述法人的人格权。
法人的人格权是指法人作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是一种有机体,是活生生的一类生物,而法人只是一种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运用了法律技术的结果。这决定了法人人格权虽然与自然人人格权有其共性,比如都是绝对权,但它仍具有其特性,具体如下:
第一,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第二,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可能正因为如此,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的人格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自然人的人格权则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权益,虽然在某些方面也会含有财产因素,但与法人的人格权比较而言,精神权益始终占主导地位。
第三,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而自然人人格权因其基本性质决定,一般来说,它是不进行自由流转的,是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它是法律直接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并且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有些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荣誉等一旦离开了其人身,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第四,由于法人为一种社会组织,决定了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会给法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通常认为不会造成精神损害,只是有时会发生精神损害以外的其他非财产损害。
法人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权能:
①名称设定权。法人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这是法人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内容。对于名称的设定,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我国对名称的设定采取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②名称使用权。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③名称变更权。法人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
④名称转让权。营利性法人可以将其名称部分或全部转让于他人行使。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
(2)法人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①名誉保有权。
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二是法人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②名誉维护权。
一是基于名誉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名誉的不作为请求权;
二是法人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③名誉支配权。法人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所蕴含的人格价值能够进行支配。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它,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
(3)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①信用保有权。
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
二是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感不断增进,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形象。
②信用维护权。
一是基于信用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信用的不作为请求权;
二是法人对于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③信用支配权。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它,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权利人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信用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
(4)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项权能:
①秘密保守权。权利人对其秘密有采取保密措施、不让外人知晓的权利。
②秘密使用权。法人对其秘密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③秘密维护权。法人对于侵害秘密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④秘密转让权。营利性法人可以将其秘密部分或全部转让于他人行使。非营利性法人的秘密不得转让。
解析:
2.试论述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可以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清偿,但是应当首先以份额以外的其他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得以其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份额被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此外,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得与合伙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合伙对于合伙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3.试论述民法上物的扩张。
(1)物的扩张动力在于伦理观念、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物观念的冲击。一方面,传统物为有体物的观点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人类可以控制的对象日益增加。
(2)物的扩张的表现。
①声、光、电、热等自然力在近代即纳人物的范畴。
②空间成为不动产。空间虽然不具有外在实体,但其可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且可在法律上支配,故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可为物。
③活体器官。活体器官成为物的最大障碍在于伦理争议。为适应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活体器官也应可适用动产之规定,但作为具有一定人格性的特殊物,只能通过有偿捐赠来获取,并且分离不能强制执行。
④生殖医学与基因工程的出产物。对于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有争议,现阶段仍以特殊的物为宜。
解析:
4.试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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