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290
分析题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将该汽车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该车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有效。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解析: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即使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解析: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有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解析: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有效。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解析: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这是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公司应当承担雇佣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解析:
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7.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解析:
8.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解析:
9.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解析:
10.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甲有权收取租金。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解析:
11.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应由甲承担火灾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解析:
12.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论述题
13.试比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在债权法中,而且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中普遍存在。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与排除妨害。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传统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债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为了填补损失,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价值损失。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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