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真题汇编1
论述题
1.材料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16日~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三: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问题: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谈谈你对当前和下一个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重点抓住的“十一个坚持”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科学指南,具有鲜明的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和实践性,蕴含了丰富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①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⑤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⑥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⑧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⑩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统筹推进“十一个坚持”,把握重点,整体规划。
正如材料所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把科学思想转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篇章。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毫不动摇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②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③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确保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⑤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⑥抓好法治政府建设这个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与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⑦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⑧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
总之,要想谋划布局好全面依法治国这项系统工程,就必须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不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健全的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征程的伟大胜利。
解析:
案情: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否则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事实一)
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
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事实三)
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事实四)
问题:
2.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刘某后续加入行为的定性的关键在于刘某加入之时,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一般而言,在没未遂、中止事由的情况下,以犯罪既遂之时为实行行为终了之时。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因此,事实一中,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既遂),关键在于是否认定赵某实际占有周某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边的10万元现金。对此,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分别为控制说和失控说。
如果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则对赵某实际占有周某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边的10万元现金。采用控制说。“控制说”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被害人周某将财物放在指定垃圾桶旁时,财物虽已经脱离周某占有,但仍未被赵某实际占有,赵某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未既遂,也即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则刘某中途加入,去垃圾桶旁边取钱的行为与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既遂之间有物理上的因果性,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
如果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则对赵某实际占有周某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边的10万元现金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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