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庭质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无需质证
B.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也需在庭审中进行质证
C. 质证一律应公开进行
D.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析:考查质证。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故B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可推定其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但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般原则仍需经过质证。A项错误。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
B.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C.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D.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解析:考查举证期限。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非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故C项正确,D项错误。
3.下列关于自认制度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C)
A. 自认的效果是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
B. 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C. 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D. 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但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解析:考查自认制度。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仅导致对方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A错误。仅仅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但并非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案件均不适用自认。B错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该事实仍可以适用自认制度,D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3款的规定,C项正确。
4.下列行为属于送达行为的是:( )(D)
A. 法院向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B. 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的委托函
C. 当事人甲向法院告知其已经解除与代理人乙之间的委托关系
D. 甲法院在公告栏中粘贴一份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并说明了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解析:考查送达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非诉讼参与人,A项错误。法院之间不适用送达,B项错误。当事人向法院告知的事项,告知主体是当事人,告知对象是法院,C项错误。D项为公告送达。D项正确。
5.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送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A. 法院向小张送达判决书时小张不在家,小张17周岁的女儿可以代为签收
B. 当事人段英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段英所在部队的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
C. 张明在诉讼中委托张伟、张亮为其诉讼代理人,则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可以送交张明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伟签收,也可以送交张亮签收
D. 海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王大爷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
解析:考查几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A项错误。B项正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C项正确,符合《民诉解释》第13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30条第1款的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多项选择题
6.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B,C,D)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B. 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C.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D.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
7.张某以王某亲笔书写的5万元欠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欠款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万元,但表示后来二人又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将5万元赠与自己,因此不必再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
A. 张某应当对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B. 王某应对二人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C. 王某提出的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协议复印件属于反证
D. 王某提出的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协议复印件属于直接证据
解析:考查证明责任和证据的分类。本题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万元,属于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应免除张某的证明责任,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主张二人之间存在赠与协议,因此王某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B项正确。本证和反证的区分,要看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提出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王某对赠与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该协议复印件属于本证而非反证,C项错误。该协议复印件能够单独证明赠与关系存在,因此属于直接证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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