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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商法学(票据法)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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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商法学(票据法)模拟试卷1

论述题

1.(考研真题)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分为产生要件和行使要件。

 1.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产生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产生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第二,持票人因此而完全丧失票据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权利人为持票人;第二,返还义务人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第三,返还义务人因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获得利益。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对此,理论界普遍提出了质疑。我国《票据法》应适当借鉴国外票据立法的经验,对该条规定予以修订,以准确体现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目的。

解析:

2.论承兑的原则。

承兑应遵循三大原则:自由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单纯承兑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自由承兑原则体现票据法的私法性,理论与实践都确认了汇票承兑自由原则。按照该原则,一方面,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自由,持票人是否将汇票提示承兑,主张付款请权,由持票人自行决定。另一方面,汇票付款人承兑自由,付款人是否承兑,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没有承兑的付款人不负任何票据法上的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作出承兑时,应该对全部汇票金额进行承兑,而不能只对部分汇票金额进行承兑。我国《票据法》虽然没有明确否定部分承兑的效力,但是,在付款中规定:“持票人按照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单纯承兑原则是指付款人完全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承兑,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或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承兑。

解析:

名词解释

3.远期票据

远期票据是指在票据所载明的未来某一期限内或特地日期付款的票据。它又可分为定期付款票据(定期票据)、出票后定期付款票据(计期票据)、见票或提示后后定期付款票据(注期票据)几种。

解析:

4.输金主义

输金主义是指法国旧票据法在票据功能上所采取的态度,即注重票据的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认为票据仅为输送金钱的工具。

解析:

5.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而也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它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3种。

解析:

6.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解析:

7.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是指,票据行为是行为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因在票据上签章这种单方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合意。

解析:

8.票据越权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的范围而进行的票据代理。

解析:

9.票据涂销

票据涂销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解析:

10.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到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可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金额的制度。

解析:

11.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制度。

解析:

12.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汇票的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汇票特定债务人的利益,代替付款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解析:

13.期前追索

期前追索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出现了票据法所规定的法定事由致使票据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降低或付款成为不可能时,持票人进行的追索。

解析:

简答题

14.什么是票据的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在实质上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即未到期票据的持有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现代票据贴现业务多由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并由各国的中央银行经营再贴现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贴现业务,实际上是通过买入未到期票据的方式向持票人提供资金。在此基础上,票据就实现了其融资功能。

解析:

15.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有哪些区别?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基础不同。票据关系直接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

 (2)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的权利内容是票载金额的请求给付,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作为物的返还或利益返还以及权利损害赔偿。

 (3)行使权利的依据不同。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基于票据关系的票据权利行使以持有、提示票据为依据,而基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行使则以票据法上规定的事由为依据。

解析:

16.票据抗辩权限制的例外包括哪些?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而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形。依照《票据法》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其例外情形主要有两种:(1)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这是因为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时,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在此情形下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2)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存在而仍然接受取票据的。这是因为持票人在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情形下仍然取得票据,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也不受票据抗辩切断的保护。

解析:

17.学理上对票据行为一般有哪几种分类?它们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学理上对票据行为的分类一般有两种:

 (1)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为“主票据行为”,是指创造票据的原始行为,也是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开始产生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只有出票行为才是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的基础上,在票据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所实施的票据行为,它们不具有原始创造性和基本性。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都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2)固有的票据行为和限制的票据行为。固有的票据行为是指只发生票据债务设立的效力,不发生免除其他票据债务人票据责任效力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均属于固有票据行为。限制的票行为是指除产生设立票据债务的效力外,还发生免除其他票据债务人票据责任效力的票据行为。在英美国家存在的保付行为即为限制的票据行为。

解析:

18.什么是票据行为无权代理?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票据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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