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48
单项选择题
1.甲将一套房屋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甲丙订立合同的当天,丙拿到甲的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无力清偿债务,拍卖房屋获得价款160万元。关于乙、丙分配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D)
A. 乙受偿100万元,丙受偿60万元
B. 乙受偿60万元,丙受偿100万元
C. 乙受偿50万元,丙受偿50万元
D. 乙、丙对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
解析:D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强制公示原则,故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抵押权未设立。本题中,因乙、丙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均不享有抵押权。ABC三项,《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规定以“各债权人均享有抵押权”为前提。本题中,乙丙二人均未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二人的债权均是普通债权,应遵循普通债权的平等清偿规则。
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8年法考真题](A)
A. 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B. 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 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 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解析:AB两项,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C项,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D项,《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2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法考真题](C)
A. 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 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 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解析:A项,《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CD三项,《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占有红木并非只能由本人亲自进行。本题中,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此时,甲为占有人,丙为占有辅助人,该情况为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进行的交付,即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时,甲即取得该红木的占有,自此取得质权。要注意,在质权设立中,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A)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解析:《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乙公司应先行使甲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抵押权。此后,才可以行使房屋抵押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不可相互追偿。
5.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2年法考真题](D)
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火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解析:A项,《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理论,设立债权质权应同时适用有关债权转让之规则。据此,设立债权质权时,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但已经设立的债权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BCD三项,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①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②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③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其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对丙无效。
6.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法考真题](C)
A. 属于行使抵押权
B. 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 属于行使留置权
D. 属于自助行为
解析:ABC三项,《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上述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①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已届清偿期;③须债权与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除外;④留置动产须与担保债权价值相当。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据此可以推断在该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辽西公司之前,辽中公司已经与辽东公司达成了指示交付的合意,辽东公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4876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