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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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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51

分析题

甲承包的农田三面环水,另一面和乙的承包地接壤,须通过乙的土地才能走到公共道路上。甲每日下地干活,都需要经过乙的承包地。乙也明确允许甲及其家人通过自己的土地。[中财2010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假如某日甲乙的妻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乙遂禁止甲及其家人通过自己的土地。乙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乙的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理由:《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是依法产生的,对于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其负有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所以,乙无权禁止甲及其家人通过自己的土地。

解析:

2.本案中,假如甲进城务工颇有积蓄,遂将全家接到县城生活。该土地则依法转包给外来人员丙。乙以丙与其并无约定为由禁止丙从其土地上通行。乙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乙的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理由: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非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所以只要存在着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就应该提供通行便利,故乙不得以无约定作为禁止丙从其土地上通行的理由。

解析:

3.本案中,假如甲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在其土地上建造一个小小的码头。其与乙约定可以在乙的土地上划出一条宽不足两米的小道供运货之用。该合同创设的是什么权利?

该合同创设的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在本案中,甲与乙约定划出供运货之用小道,在性质上属于创设地役权。

解析:

4.前题中,若甲将该土地及码头转让给丁,丁能否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为什么?

如果土地转让在地役权期限以内,丁可以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如果该土地转让时,地役权的期限已过,丁无权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

理由:《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其随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转让时处于地役权存续期间的,地役权随之转让。

解析:

5.第三题中,若乙将其土地转让给戊,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

如果乙将其土地转让给戊,在性质上属于供役地的转让,根据《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如果土地转让在地役权期限以内,甲可主张对该道路的通行权。

解析:

6.本案中,假设三年前乙在其土地上种植一种国外引进的新农作物。该植物生命力极为顽强,甲的土地中与乙接壤的近十米的土地都寸草不生。甲一直没有说什么,现粮食价格暴涨,种粮收益增加数倍。现甲要求乙停止在与其接壤的十米范围内种植该作物,并赔偿最近三年来的损失。其请求是否妥当?为什么?

甲的请求妥当。

理由:《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乙的行为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了很大损害,甲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给予相应赔偿,至于赔偿数额,则应分别按当年的粮食价格计算。

解析:

7.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予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北大2012年研]

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如下:

(1)甲与乙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甲雇佣乙为其修缮藏物,甲乙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甲是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工资;乙作为雇员,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2)甲与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乙将甲的梨花圆凳偷走,侵犯了甲的所有权,因而甲与乙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梨花圆凳或赔偿损失,而乙则有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3)乙与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为无处分权的人,乙将梨花圆凳卖给不知情的丙,二者的合同本身成立;但是因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合同效力未定。

(4)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而不能享有梨花圆凳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所有权人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物的遗失尚且有权追回其物,那么在物被他人有意盗窃后是否有权追回,即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但盗脏物与遗失物同为占有脱离物,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有关遗失物不得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所有权人同样有权利追回其物,盗窃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尽管本案中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由于梨花圆凳是乙盗窃而来,所以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5)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并且现在该物已经灭失,甲只能向乙要求赔偿。

解析: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已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北理2008年研]

问:

8.我国现行立法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阐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

我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李娟、王芳、张梅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①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制度。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任何善意受让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都是基于对让与人及其所有权的无瑕疵(或权利保真)事实的一种信赖,而《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对这种交易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但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同时,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典型体现。

②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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