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46
分析题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中山大学2010年研]
请结合此案回答下列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丁某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甲乙的轿车买卖合同中,丁某作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这一合同中,甲乙所达成的是对买卖B型轿车的合意,而丁某的笔误造成了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背离,将B型号写成了A型号,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一旦行使,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自始无效。
解析: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可以依其他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但是不得就合同标的错误这一问题主张撤销权的问题。本案中,虽然一开始存在着标的物认识错误的撤销事由,但是,由于A型号轿车的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才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这里甲公司的行为其实是对A型号轿车的默认,属于对A型号轿车达成的新合意,甲乙双方就A型号的轿车买卖达成了新的合同。因此,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不得再就此事由主张撤销权。当然,如果合同存在其他撤销事由的,甲公司仍得就该事由主张撤销权的行使。
解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相信了王某的话并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北航2015年研]
问:
3.王某代理李某与张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王某代理李某与张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委托人李某的电脑有毛病的事实,然后欺骗李某将该电脑以低价出卖给张某,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损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解析:
4.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还是无权代理?为什么?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理由如下: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分点是行为人是否以代理人的名义为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法律行为。若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便是无权处分。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本案中,王某是以李某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李某明确拒绝授权出卖的电脑显示器卖给了赵某,即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超越代理权限与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应属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对被代理人李某不发生效力。
解析:
5.如果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赵某能否取得该显示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赵某不能取得该显示器的所有权。理由如下:
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以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本题中,王某未交货,即该显示器的占有尚未移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解析:
6.如果李某委托王某将其电脑出售以后,孟某前来询问该电脑是否有质量问题,王某故意隐瞒该电脑的重大质量问题,在王某代理李某与孟某订立了买卖电脑的合同之后,孟某是否可以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孟某可以撤销该合同。理由如下:
王某故意隐瞒该电脑的重大质量问题,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孟某可以撤销该合同。
解析:
7.如果李某和王某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王某将电脑锁在其家中的储物间内,但有一天夜里,小偷趁王某不在家撬开其房门,偷走了电脑,王某是否要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王某无须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系无偿保管李某的电脑,且将电脑锁在家中的储物间内,已经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为小偷趁王某不在家撬开其房门偷走电脑致使电脑丢失,不应认定王某存在过失,更不能构成重大过失,故王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论述题
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及其制度功能。[广西民大2020年研]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有: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须合乎法律;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④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按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了生效条件的,当事人的意思才被法律认可,从而产生预定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
①意定条件,即当事人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②法定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能力适格为其首要条件。对于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而实施的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不能生效。
b.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因此,它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误解、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等,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则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范依其适用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定,系指当事人无条件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行为如果违反二者的要求,即属违法,其行为无效。
解析:
9.试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河北大学2019年研;扬州大学2019年研]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为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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