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64
分析题
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2009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其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村委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分析如下:
①该输电线路并非高压线,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输电线路被脚手架砸断脱落致人损害属于地上物脱落致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②虽然输电线路是因脚手架倒塌砸断的,但供电公司毕竟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供电局有义务经常性地检验、维护输电线路以确保安全。
本案中,供电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与注意义务,推定其具有过错,因此供电公司须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理由: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是能够预见、克服并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在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解析:
论述题
4.试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北航2011年研]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由数个独立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如下:
(1)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①构成要件:
a.主体的复数性;
b.行为的关联性;
c.共同的过错;
d.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②法律效果: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行为。指利用言语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引起被教唆者的侵权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教唆者实施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
(3)帮助行为。指通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①构成要件包括: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分别实施了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存在共同过错;帮助者和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法律效果:
a.教唆者、帮助者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仅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质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侵权行为。
①构成要件:
a.存在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
b.二人以上实施了危险行为;
c.共同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损害;
d.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
②法律效果: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
①构成要件:
a.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b.没有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c.侵害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
d.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②法律效果: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5.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南京大学2009年研]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没有意思联络的数人,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造成了同一损害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③损害后果同一;
④每个人的行为均可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符合以上条件即成立累积因果关系。在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全部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数个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③损害后果同一;
④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
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全部加害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责任大小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名词解释
6.共同侵权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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