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49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法考真题](B)
A. 本案属侵权之债
B. 本案属合同之债
C. 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 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解析:AB两项,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可形成侵权之债,但就这些损害达成调解协议后,侵权之债就转化为合同之债。若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权利人只能依协议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再依原来的侵权关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乙未履行调解协议,属于合同之债。CD两项,丙是否获得工伤补偿与乙丙间的调解协议无关,其不影响乙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甲、乙间没有连带关系,是“分别”赔偿,甲履行5万元债务后对丙已没有给付义务。丙只能要求乙赔偿余下的4万元。
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法考真题](A)
A. 戊、丙、丁、乙
B. 戊、丁、丙、乙
C. 乙、丁、丙、戊
D. 丁、戊、乙、丙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戊为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最先得到履行;丁和丙分别为先行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买受人,但立法并未规定先行支付全部的买受人就优先于部分价款的买受人,故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其合同成立的先后确定二者的顺序,先成立合同的丙优先;乙为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按照规定最后履行。
3.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与丙向银行提供保证书:若乙公司无法还债,甲公司保证替乙公司偿还,丙在甲公司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甲公司提供10万吨铝石做抵押,甲公司将该10万吨铝石转让给丙时不再承担责任。该保证书体现的法律关系是( )。[2019年法考真题](B)
A. 抵押
B. 保证
C. 责任共同承担
D. 混合担保
解析: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债务人是乙公司,保证人为甲公司与丙。丙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丙以铝石抵押提供反担保,可以视为保证书中的对保证顺序的约定,不影响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保证法律行为。
4.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真题](C)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解析:AB两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C项,甲对戊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并且甲的赠与伤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D项,《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合同之后,但是,甲对戊的赠与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即甲不可行使对戊的撤销权。
5.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年法考真题](B)
A. 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 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 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 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解析:A项,《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公司转让债权,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乙公司同意,只要通知乙公司即可。B项,《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CD两项,《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535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只有乙公司对戊公司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仲裁,才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也不能成为戊公司对抗丁公司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6.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C)
A. 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 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 构成无因管理
解析:A项,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发生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本题中,丙仅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也未免除债务人乙公司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BC两项,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依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5481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