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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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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民法)模拟试卷61

分析题

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

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暧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2012年法硕(法学)真题改编]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我国《民法典》?为什么?

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民法典》。

理由:《民法典》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均为财产关系,而夫妻关系主要属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民法典》。

解析:

2.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你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

观点一:同意法官甲的观点,分析如下:

①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立、变更、终止人身关系,即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人身关系。

②《民法典》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倡导性。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确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③本案中,孙某和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且是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观点二:同意法官乙的观点,分析如下:

①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否主张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之间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故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得取消或放弃。本案中,双方的约定与此相违背,故无效。

②孙某与江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拥有”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的约定,《民法典》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处分财产,故该约定有效。

解析:

3.甲1994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9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但不久毁于泥石流。2001年,妻乙迫于生活压力将其子丙交邻居收养。甲离家出走后,南下上海,2002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2003年1月甲因车祸死亡,死前一个月,乙得知其下落并与其通了电话,随即请求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经查,甲于2002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中财2015年研]

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为什么?其他人为什么不是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乙、戊。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确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由于乙尚未再婚,其同甲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乙作为配偶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甲在其宣告死亡期间与丁的婚姻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则其与丁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丁不能作为甲的配偶继承甲的遗产。

(3)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

①婚生子女;

②非婚生子女;

③养子女;

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同养父母确立扶养关系的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本案中,甲的儿子丙被他人收养后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而戊作为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

论述题

4.试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同点:

①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②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④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点:

①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②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③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解析:

5.试论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间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效力溯及既往,从婚姻关系开始时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相互不享有配偶权,并且自始不享有配偶权。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婚姻关系为自始无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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