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02
单项选择题
1.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D)
A. 依法治国要求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
B.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
C. 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执法应当合法、高效、合理、公平
D.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约束公民滥用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解析:考查依法治国。D选项错误,依法治国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的国家治理,即治国理政方式逐渐转向法治。
2.在我国,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首脑的称谓是:( ) (A)
A. 行政长官
B. 主席
C. 区长
D. 书记
解析:这是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3.甲某系某国有银行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甲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甲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 甲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 甲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 甲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 甲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解析: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贪污罪。甲某将陈某遗忘在抽屉里的2万元营业款用报纸包好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该行为已使持有人陈某失去了对2万元营业款的控制,即达到盗窃罪既遂。
甲某(女)因“吃醋”与丙某(女)发生口角,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与丙某发生争执、扭打。扭打中,甲某拔出尖刀刺向丙某颈部、大腿外侧各一刀,逃离现场。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甲某于当日(1998年10月30日)到派出所投案,第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县看守所。甲某因计划外怀孕,于1998年11月中旬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甲某男友乙某欲将甲某“救出”,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于1999年1月17日晚身着假警服,带上作案工具,进入县看守所值班区域,盗得监房钥匙。之后,用铁管在围墙上撬
4.(C)
A. 聚众劫狱罪
B. 包庇罪
C. 窝藏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
5.实验小学校长某甲,对本校已被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不作任何加固处理,也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致使校舍在使用中突然倒塌,造成死亡8人,重伤16人的严重后果,甲已构成:( )(C)
A. 玩忽职守罪
B.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本罪是过失犯罪,参见刑法第138条。
6.关于罪数和数罪并罚正确说法是:(A,B,C,D)
A.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或其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酌情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B.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C. 实施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牵连犯
D. 实施一个犯罪其必经过程行为或当然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吸收犯
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之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意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而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作为其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的行为,只以吸收行为论罪的情形。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D)
A. 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
B.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C.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D.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该规定第2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根据该规定第24条的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项是错误的,同样存在着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7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D项正确,当选。
8.张某通过网上购物购买某电子商城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其赠送给好友严某。后该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严某受伤。经查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发生爆炸,生产商正组织产品召回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严某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因为电脑是张某赠送给他的
B. 严某既可以向电子商城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要求赔偿
C. 只有张某才可以向该电子商城主张赔偿,因为张某和电子商城有合同关系
D. 如果电子商城承担了赔偿责任,它不可以再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追偿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本案中严某受伤可以向销售者电子商城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要求赔偿,因此C项错误,B项正确。
由于产品缺陷是生产商造成的,所以电子商城如果承担了赔偿责任就可以向生产商追偿,故D项错误。
关于A项,张某并非经营者,只是赠与者,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并非附义务赠与,只有在张某故意不告知电脑质量瑕疵时,张某才应当对严某赔偿,故A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B项。
9.《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主要涉及哪些内容?(A,B,C,D)
A. 扩大了《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围,将该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B. 扩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对象的范围,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C. 扩大了洗钱罪“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范围
D. 扩大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对象的范围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8514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