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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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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模拟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不构成犯罪

C.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D.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为县烟草局局长,其妻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

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 甲成立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D. 甲是共同受贿罪中的从犯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甲没有制止妻子受贿的法定作为义务,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因此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 故意

B. 疏忽大意的过失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

4.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一直不同意。甲便产生杀乙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甲与乙约定上山打猎。甲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乙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乙而致其死亡。关于甲的主观心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甲在主观上是故意

B. 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 甲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解析:甲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乙,但案发时甲没有杀乙的念头,所以,甲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甲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甲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乙,相反,是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这表明甲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

5.关于犯罪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 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一种特殊身份

B. 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对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单位犯罪本质上是由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构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

解析:选项A: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证人等。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因此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例如,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选项A错误。

选项B: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如果确实以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也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仍然能够成立单位犯罪。选项B错误。

选项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需要对8种犯罪负责。这8种犯罪不包括绑架罪,但是包括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这些人在绑架中杀人的,他们对杀人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仍然应当追究他们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说明: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12周岁的人也要为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选项D:单位犯罪的本质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不是由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构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选项D错误。

6.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 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 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 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7.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

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实施盗窃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实施盗窃,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据此可知,A选项表述正确。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B选项表述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甲是否实施盗窃以及如何盗窃,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实施盗窃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无论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选项表述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盗窃他人财物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选项的表述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

8.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 构成共同犯罪

B. 不属于共同犯罪

C. 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D. 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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