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92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甲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了乙企业,乙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重大人事安排均由甲公司决定.甲公司与乙企业的关系只能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B. 法国人索菲亚和美国人汤姆共同出资在中国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外国公司
C. 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
D. 我国公司法上存在典型的人合公司
解析:考查公司的分类。A选项错误,其中甲公司与乙企业的关系可能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也可能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B选项错误,成立的公司虽然股东都是外国人,但是该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受中国法律约束.因此是本国公司,不是外国公司。C选项错误.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人资兼合公司。D选项正确.在公司理论分类中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在我国对应的企业组织形态是普通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3题)(B)
A. 事实合伙
B. 表见普通合伙
C. 特殊普通合伙
D. 隐名合伙
解析:本题考查表见普通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相应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事务执行人。但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见《合伙企业法》第76条)。题干中所列情况应为表见普通合伙,选项B正确。
3.甲与乙就合同纠纷签订管辖协议,约定由甲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甲住所由A地迁往B地,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是:( )(A)
A. A地法院
B. B地法院
C. A地法院和B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D. 本案管辖协议无效,A地法院和B地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
解析:考查管辖协议。《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4.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C)
A. 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B. 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
C. 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
D.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可知,本案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该裁定擞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C正确,A太过绝对,也不是必须发回重审。
5.某公司已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该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B)
A. 60%
B. 40%
C. 30%
D. 100%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6.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6)(D)
A. 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 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 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 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
7.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09.3.31)(C)
A.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 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 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解析:A。《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8.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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