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0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 )(D)
A. 开业登记
B. 变更登记
C. 注销登记
D.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商事登记的种类,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D)
A. 请求权
B. 绝对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解析:张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
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4l题)(D)
A.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认为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适用条件。第一,符合法定前提。即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第二,针对法定客体。即提起的客体必须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符合法定情形。即该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生效文书部分或全部错误。第四,符合法定期间。即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第五,符合法定管辖。即该诉讼必须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而不是选项C表述的“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符合上述第二点的规定,因此,选项D正确。
(2)法院的处理。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受理。只要该第三人的主张满足起诉的条件法院即应受理。第二,处理结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当改变、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本质是要求改变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特征符合变更之诉的特征,而不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因此,选项B错误。
4.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待募集期满后,该公司依法按时召开了创立大会,该创立大会于2010年3月25日结束。随后,该公司董事会便于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于5月10日核准了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并于6月6日通知申请人,同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股份有限公司最迟应于什么时间内开业?( )(D)
A. 2010年9月25日以前
B. 2010年8月10日以前
C. 2010年11月10日以前
D. 2010年12月6日以前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上述法条可以确定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1题)(D)
A. 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 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 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解析: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在境内没有居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所以A选项错误。
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依《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可知,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而本题说的是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所以B选项错误。
依《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仅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本题中说的是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所以C选项错误。
6.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47题)(D)
A. 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 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 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 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解析: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要件包括:(1)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2)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3)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所作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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