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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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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73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完全贯彻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是:( )(A)

A. 买卖合同

B. 征地合同

C.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D. 家庭土地承包合同

解析:征地合同为行政合同.不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国有股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因而并未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承包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外村人不得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

2.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B)

A. 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 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 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 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解析:撤诉仅仅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法律上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放弃,所以只有B是对的。

3.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司考.卷三.单2)(C)

A. 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 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 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 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4.甲公司(中方题)与某国乙公司(外方题)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2005年试卷三第28题)(B)

A.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 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 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 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所以A项正确。

该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够全部由一方担任。主任与副主任也不能全部由一方担任,故B项错误。

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所以C项正确。

该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可见D项正确。

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D)

A. 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

B. 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 被告刘某给代理律师吴某的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吴某在诉讼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直接导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被告刘某在场并未否认,视为刘某的承认

D. 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

解析:考查自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故A选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可知,B项正确。根据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授权的事项须一一列明,仅在委托书上写“全权代理”属于一般委托。吴某的承认虽然直接导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但被告刘某并未否认。故代理人的承认可以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C选项正确。D选项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该自认仍属有效,故错误。D项符合题意。

6.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 )(A)

A. 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危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

B. 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

C. 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座已发生损坏

D. 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

解析:考查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即使被保险人尽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该法第27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同,其并无解除权。故B项错误。该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该项中提到的“副驾驶座位的靠座损坏”并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故保险公司无解除权,C项错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车辆价值的,保险赔付以保险价值为最高限。该条件不构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D项错误。

7.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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