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二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9

本单篇文档共12298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二 章节练习 1409人下载
价格: 1.00 原价:¥9.00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9

单项选择题

1.姜某有一处房屋,当他得知有一座工厂将要在附近建设,且工厂的噪音将会很大,姜某于是将房屋卖给想得到一处环境安静的房屋张某,姜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中姜某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隐瞒事实,欺骗了张某。

2.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讨论,拟在公司章程的营业范围中增加“汽车租赁”一项,就该项公司章程变更的生效,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C)

A. 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该项变更可以发生效力

B. 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C.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章程发生变更效力

D.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根据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A、B选项错误。章程自股东会做出变更决议之日便发生效力,工商行政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错误,C项正确。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下列有关股东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 有限责任公司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都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的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来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都可以有另外的规定

C.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依次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D. 对于股东会议的主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依次都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并无相关规定,故A错误。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公司的表决权是法定的,章程不可以另外规定,故B错误。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规定是一致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遗漏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的环节,故D错误。

4.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10题)(A)

A.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 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首先,关于保证方式,担保法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同时,《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三笔还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其次,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三笔借款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债权人甲公司应当自三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丙公司主张债权,否则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具体而言,2012年7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2012年8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12年9月30日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在上述保证期间,甲公司应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丙公司免责。

最后,我们来看主合同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本题中,虽然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对三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顺延,但保证人丙公司并不知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可知,因三笔借款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均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故丙公司对三笔借款的保证期间仍为法律规定的原合同的保证期间。从而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2012年7月31日及2012年8月30日的两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均已经超过,丙公司可据此免除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2298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89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