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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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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98

名词解释题

1.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其特点是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地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解析:

2.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并且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的时候,被告人的这一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导致了源于同一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出现。这种同源却不同性质的诉讼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的解决,即在刑事诉讼中解决与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就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它需要适用民事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但它又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它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决,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于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解析:

3.刑事诉讼中止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中止诉讼的做法: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继续进行。

解析:

简答题

4.刑事诉讼中回避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人员,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该情形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他们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恋爱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由他们主持或允许他们参加诉讼活动,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因此,具备这一情形的办案人员也应当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此外,根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项的补充规定:担任过本案勘验人的,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之间存有请客送礼、其他好处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进一步细化和扩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加过该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不得参与本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工作。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上述人员应当回避。(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条件下,才适用回避。

解析:

5.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以下几类: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要是被害人,包括所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

6.简述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根据自诉而进行的诉讼程序,称为自诉程序。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自诉是立足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此类案件即《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四种侮辱、诽谤案(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根据《刑法》第98条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犯罪性质不严重,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被害人可以承担举证责任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这类案件俗称“公诉转自诉案件”。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

a.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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