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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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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99

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以及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解析: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解析:

3.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被认定犯罪的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解析:

4.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补充侦查的程序: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方式: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将案件退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解析:

5.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享有控诉权的公民针对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分类:从行使起诉权的主体的角度,刑事起诉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自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起诉的原则:起诉的原则有两个: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坚持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起诉原则。

解析:

6.刑事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特征:(1)从审理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上看,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指除基层人民法院之外的各级人民法院。

(2)从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和审理对象上看,上诉权人和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前提条件。

(3)从审理第二审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上看,除必须遵循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外,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特有原则制度,如全面审理原则、抗诉必须开庭审理等,也是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解析:

简答题

7.简述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证据条件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只要有一个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就可以逮捕。

(2)罪责条件逮捕的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衡量对其所犯罪行,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

(3)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第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第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判定,分别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两种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解析:

8.简述取保候审的概念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解析:

9.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提起主体及提起理由。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普通审判程序,是专门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非常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保护被判刑人利益,纠正那些将无罪错判为有罪或者罪轻重判明显属于畸重的案件,同时也兼顾到了被害方的利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也称再审理由。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客体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明确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1)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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