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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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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84

单项选择题

1.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 )(C)

A. 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 承担举证责任

D.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解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均属于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而承担举证责任是自诉人的诉讼义务。故本题选C。

2.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

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做出无罪判决

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选项A正确。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要求的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选项B错误。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选项C错误。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选项D错误。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本题选A。

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C)

A.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 需要重新鉴定的

C.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解析:选项ABD属于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选项C属于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本题选C。

4.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除了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 )(B)

A. 国家主权原则

B. 使用本国家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C.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D. 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解析: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除了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等特有的原则。故本题选B。

多项选择题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主要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 )。(A,B,C,D)

A. 便于收集证据

B. 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C. 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D. 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地域管辖的首要原则。地域管辖之所以要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是因为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审判;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与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平息民愤;便于通过审判当地的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故本题选ABCD。

6.某甲是某公安局的刑侦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中,甲某应当回避?( )(B,C,D)

A.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某甲的亲侄子

B. 某甲目击了本案案发经过

C. 某甲与本案被害人是情侣关系

D. 某甲收过本案犯罪嫌疑人父亲送的两条烟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叔伯等,因此某甲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属于应回避的范围。某甲目击了案发经过只能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应当回避。某甲与本案被害人的关系使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某甲收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礼物的行为属于第29条禁止的行为,构成回避的法定理由。所以,本题目的选项是BCD。

7.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 )。(A,B,D)

A. 聋盲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B.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C.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D.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解析:《刑诉解释》第42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可见,选项ABD当选。《刑诉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选项C符合其中第(一)项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因此,本题目的正确选项为ABD。

8.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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