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真题汇编1
单项选择题
1.甲婚后有藏私房钱的习惯,在他某次出差时,妻子乙把家里屏风卖给丙。丙在屏风中找到了甲藏的1000元私房钱。甲回家后,乙提起卖屏风的事情,甲才想起这1000元私房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 丙善意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B. 丙因先占而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C. 丙未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D. 该1000元在屏风交付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ABC项均涉及丙能否取得该1000元的所有权以及如何取得。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本题中乙并无处分该1000元给丙的意思,并无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A项错误。先占的成立要求标的物为无主动产,本题中该1000元显然是有主的,不适用先占规则。B项错误。事实上,该1000元现金属于特殊的动产,作为一般等价物,很容易与占有人的其他现金混合而难以识别区分,因此学理上有所谓的“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归纳,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添附制度中的混合。因此,丙取得1000元的占有后,该1000元与丙的其他现金发生混合而难以区分,此时基于添附规则,丙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即该1000元的所有权被丙取得。C项错误。原则上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本题中,屏风交付前该1000元虽然是甲的私房钱,但在法律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项正确。
2.甲旅游公司的员工郑某去大理考察民宿,发现松茸正值上市期,遂以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了团购合同,并且用自己的钱支付了松茸采购款。甲公司了解情况后,打算将该批松茸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 郑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郑某可要求公司归还松茸采购款
C. 郑某可要求公司归还松茸
D. 如甲公司主张郑某欺诈,可撤销该合同
解析:从题干所描述的事实以及四个选项的表述来看,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郑某签订的松茸采购合同的效力。从团购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这一事实不难看出,签订松茸的团购合同属于代理行为。并且由于甲公司交代郑某的工作内容是去大理考察民宿,并未授予其购买松茸的代理权,因此郑某所签订的松茸团购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一般而言,涉及无权代理时应当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以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本题中被代理人甲公司事后“打算将该批松茸作为员工福利发放”,明显具有追认的意思,既然被代理人追认,那么郑某签订的松茸团购合同是确定有效的,无须再分析郑某是否为表见代理(因为即使构成表见代理,结果也是合同有效)。既然松茸团购合同有效,那么甲公司自然有权取得松茸的所有权,无须返还。A、C项错误。D项顺带考查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涉及欺诈。上文已经分析松茸团购合同已经确定有效,并不存在可以撤销合同的欺诈情形。谎称自己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中的欺诈,而应直接适用代理制度。D项错误。《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据此,郑某用自己的钱支付松茸款,是为了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管理甲公司事务的意思,且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该事务的管理符合被管理人甲公司的意思,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郑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松茸采购款。B项正确。
3.甲男(28周岁)诉乙女(22周岁)离婚,法院查明,两人感情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且得知乙结婚时不满20周岁,下列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D)
A. 判决驳回离婚申请
B. 裁定驳回起诉
C. 判决婚姻无效
D. 判决两人离婚
解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离婚时乙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因此法院不会判决婚姻无效,甲男与乙女已经满足离婚感情确实破裂的条件,因此法院正确做法是判决两人离婚。
4.2月1日,甲与乙约定,将一台设备租给乙,租期半年。2月5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所有权直接移转,但约定由甲再继续租用该设备一个月。2月7日,甲将该设备交付乙使用。3月10日,关于设备的返还,各方产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A. 2月7日,丙为该设备的所有权人
B. 3月10日,乙有权拒绝丙的设备返还请求
C. 3月10日,乙无权拒绝甲的设备返还请求
D. 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为自主的间接占有
解析:《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了占有改定。占有改定通常可以拆解为三个交易环节: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占有媒介关系(如借用、租赁等)。结合本题,2月5日,甲与丙约定丙买下该设备,所有权直接移转,但由甲再继续租用该设备一个月,这一交易结构恰恰符合占有改定。因此,当日丙就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2月7日,丙是设备的所有权人。故A项正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据此,承租人想要对抗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
(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本题中,设备的所有权于2月5日移转,当日甲乙间租赁物尚未交付,承租人乙尚未占有租赁物,因此乙不能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新所有权人丙。因此,3月10日,甲的一个月租用期已经到期了,丙有权请求乙返还设备。B项错误。3月10日,甲向乙主张设备返还的可能性有二:
(一)基于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基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义务。
这两种情形都是不成立的: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2月5日丙已经成为设备的所有权人,甲不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因此甲不再享有设备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义务,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甲还不能基于租赁合同请求乙返还设备。因此3月10日,甲无权请求乙返还设备,对于甲的返还设备请求,乙有权拒绝。C项错误。D项考查占有的种类,具体涉及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两种分类。先看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二者区分的标准是占有人主观上的占有意思。2月5日,设备的所有权就已经移转,甲不再是所有权人,此后甲的占有意思从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因此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再看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占有人是否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月7日,甲将该设备交付乙使用,乙成为设备的直接占有人,甲则通过租赁合同这一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地控制该设备,属于间接占有人。因此,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为他主的间接占有。D项错误。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供货合同,丙公司表示,在该供货合同期限内,对甲公司产生的货款债务愿意提供保证。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与乙公司协商终止该供货合同,尚有2022万元货款未支付,乙公司表示免除22万尾款,并同意甲公司将500万元债务转至丁公司承担,以上均未通知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丙公司应对202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B. 丙公司应对15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C. 丙公司应对2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应对甲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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