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7
分析题
1.张某2000年1月1日将人打成重伤(追诉时效为15年)之后,当即逃之天天。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次日(2000年1月2日)立案侦查。被害人只能陈述张某相貌特征,无法提供其他具体信息,侦查机关积极侦查取证,但一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外地躲避风头一年后于2001年1月1日回到案发时的居住地正常生活,直到2015年3月,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将其抓获归案。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说明理由。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延长的条件包括:(1)公安、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立案包括对人立案和对事立案,从追诉时效的制度目的来看,追诉时效的立案是指对人立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不宜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就会丧失应有的意义。本案中,张某于2000年1月1日将人打成重伤(追诉时效为15年)之后,公安机关已经对事立案,但由于不确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张某采取针对性调查措施,因此,张某躲避风头的行为不能视为积极主动逃避侦查。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立案侦查之后逃避侦查”的追诉时效延长条件,追诉时效在其犯罪之后的十五年(2015年1月1日)就到期了,故不能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解析:
2.甲与乙、丙多次聚会并策划起草了“告同胞书”,成立了反动组织,印刷宣传文件,煽动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并物色发展成员。乙策动其好友丁参加反动组织,却遭到丁一口拒绝。甲、乙、丙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密谋杀人灭口。一天,乙借故将丁骗到自己家中,事先躲在乙家中的甲、丙二人用准备好的尖刀将丁杀死,并拿走了丁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事后,甲、乙、丙三人又将丁分尸,投入河中。
问: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
甲、乙、丙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甲、乙、丙企图发展丁为成员,属于组织行为。其杀人行为是为了防止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败露,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施行为所包括。事后获取丁财物的行为,属于“顺手牵羊”,在地位上从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所吸收。另外,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定性,也不至于放纵犯罪。所以对甲、乙、丙不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论处,而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解析:
3.201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韩某酒后驾驶苏GJ9××ד解放牌”货车,行驶至××市××区X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撞倒。韩某发现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转移到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某又借用苏M00××ד东风牌”货车,将徐某的尸体运至××区Y镇,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烧香河中。法院认为,韩某驾车撞伤人,又将被害人隐藏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法院对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定性是否正确?为什么?
韩某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走藏匿,致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属于伴随有积极移置行为的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法院对该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定性是准确的。但是法院的判决忽略了前面的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存在不足。实际上,本案中韩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使1人重伤又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面的伴随积极移置行为的逃逸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此两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最终不必数罪并罚,而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解析:
4.甲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201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6日。2018年5月,甲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口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生产的口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五百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而甲的销售金额达一千八百余万元。甲的好友乙见甲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的存单,伪造甲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的存款。丙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搞的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冒领了甲的500万元存款。丙冒领巨款后,将其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家中存放。丁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丙来取提包时,丁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的供述,找到丁,令其交出巨款。丁仍然拒不承认替丙保管过提包。
问:对甲、乙、丙、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
(1)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
对甲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商标罪实行数罪并罚:甲的虚假广告行为是假冒商标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定假冒商标罪一罪,再将假冒商标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并罚。
甲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甲的电器厂属于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商标罪合并决定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2)乙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骗取银行存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鉴于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3)丙构成乙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因为丙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是伪造的金融凭证,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丙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4)丁构成侵占罪。因为其事先不知包中有何物,虽后来怀疑来路不正,但不明知是赃物,不构成窝藏赃物罪。其将巨款据为已有,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令丁交出巨款,其仍不承认,仍是侵占行为的继续,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解析:
5.某日晚,郭某驾驶三轮出租车在某县城载客,见有一男一女(钟某夫妇)在等车,即上前询问二人是否坐车,双方协商到该县某乡付20元车费。行至途中,因路不好走,郭某不愿再送,即停车要车费。钟某夫妇二人从身上掏出零钱凑够20元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每人20元共计40元,钟某说当时讲好的是两人20元。双方因车费数额发生争吵,郭某掏出一把匕首威胁钟某夫妇说,不拿钱就在钟某脸上留个记号,并说自己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说后把20元钱又返给钟某。钟某见状从裤兜里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的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没零钱找,钟某说:“你狠,我不要了。”郭某即掉转车头往回走,后因钟某报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当初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郭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1)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起因系双方就车费价格问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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