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1.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人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B)
A. 非法经营罪
B.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 逃税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数额较大的,属于间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犯罪客体上是不同的——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市场秩序,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海关管理秩序,而且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收购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也构成收购赃物罪,但这种收购行为被刑法特别规定为走私罪,因此王某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款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王某不存在偷逃关税的直接行为,因此不构成逃税罪。
2.甲是某国立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B)
A.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B. 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D. 受贿罪
解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甲身为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该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DVD光盘4。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B)
A. 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 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 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解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使用伪造的3.5万元的空头支票和盗来的身份证进行交易,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由于交易已经完成,钱某使用该票据并取得光盘,因而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虽物价部门鉴定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这是一个干扰因素:首先,不能因为是盗版光盘就否认其价值;其次,即使其诈骗对象为盗版光盘,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诈骗犯罪的成立,更不能否认其构成既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物价部门“盗版光盘无价值”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票据诈骗之数额应该以其伪造的空头支票3.5万元的票面金额计算。
4.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A)
A. 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 伪证罪
C. 诈骗罪的共犯
D.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解析:《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因此,选项A正确。
5.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300万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1/3。该企业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应缴的税款100万元。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何罪?( )(C)
A. 骗取出口退税罪
B. 逃避追缴欠税罪
C. 逃税罪
D.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解析:《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企业并不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是由于质量问题被外商退货而未补缴税款,所以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只定逃税罪一罪。
6.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B)
A. 贷款诈骗罪
B. 合同诈骗罪
C. 集资诈骗罪
D. 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解析: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的行为表面上看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不能为单位,因而甲公司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该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7.某日下午,钟某酒后带着4岁的女儿乘出租车回家,与司机李某谈好租车价格并告知目的地。行驶途中,钟某与李某因行车路线改变及出租车价格的变化而发生争执。李某停车后,钟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李某进行威胁,令其交出车钥匙和随车证件,并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弃车离去。钟某发动汽车,欲驾车送女儿回家,因不会驾车,车倒入路基下。随后钟某带其女儿搭乘过路的小四轮拖拉机回家,到家后即打电话向“110”投案。钟某的行为,造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60元。对钟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C)
A. 钟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B. 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 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D. 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析: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钟某与李某因租车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系接受服务与提供服务的法律关系。当行车路线发生变化时,李某要求增加服务费,钟某不同意而发生争执并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迫李某提供低价服务,导致李某弃车而去。虽钟某有上述行为,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将李某的出租车据为己有,而是强迫李某为其提供服务。所以说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钟某以暴力、威胁手段,临时占有他人车辆,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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