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44
分析题
1.2017年10月6日晚,我国公民黄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某市,将该国公民甲强奸。同年11月5日,黄某又携带菜刀窜到朝鲜境内,持刀威逼小学生乙欲行强奸,被过路群众发现后逃回我国。同年12月21日凌晨,黄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窜人朝鲜某地一菜市场,欲行强奸时,遭到丙的反抗,并被人当场抓获。后黄某被引渡回国归案。
问:对于黄某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潜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犯罪行为应否适用我国刑法的问题,宴际上是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但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犯之罪——强奸罪——依我国《刑法》之规定,其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故当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解析:
2.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之间曾有矛盾。赵某某听说马某某要把自己砍掉,决定先下手为强。2019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某在汉川城区得知马某某在紫云街出现后,邀约被告人李某及其余5人(均另案处理)前往帮忙,并在租住处拿一尺多长的砍刀7把,一行人乘“面的”到紫云街。在车上赵某某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看到马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下车持刀向马某某逼近,距离马某某四五米时被马某某发现。马某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向涵闸河堤奔跑,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带头追赶,被告人李某及同伙跟随追赶。当赵某某一行人追赶四十余米后,马某某从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台阶上,摔倒在地后又爬起来扑到河里,并往河心方向游。赵某某等人看马某某游了几下,因怕警察来,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后逃离现场。数日后,马某某的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溺水死亡。
请问:
解析:
3.张某,15周岁,一日骑自行车上学,行至一下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倒同方向行走的一老人。张某从自行车摔下,将老人压倒在身下。张某随即叫了一辆出租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当日老人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张某未满16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因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4.某日晚11时40分,某县公安局干部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某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某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家房屋后门附近时,朱某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朱某对王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朱某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其行为性质是故意伤害。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于能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于击中王某,朱某在主观上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对于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男子属于间接故意。在朱某开枪时,一是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他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5.某日下午,某工厂工人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这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解析:
6.甲为了牟取暴利,从事拐卖妇女的活动。一日,甲以外出介绍工作为名将本村妇女乙骗出,准备出卖给他人为妻。在拐卖途中,甲见乙年轻貌美,于是对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与买主交涉后,由于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甲继续找寻买主。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甲将乙卖给一实施强迫妇女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该卖淫团伙多次强迫乙实施卖淫活动。
问: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对结果加重犯,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加重其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甲应当定拐卖妇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解析:
论述题
7.试论具体的认识错误及处理原则。
具体的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构成的范围。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在同一犯罪构成内,从而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例如,行为人误将乙当作甲加以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由于甲和乙均系故意杀人罪保护的对象,即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且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目标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例如,A举枪射击B,却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c,导致C死亡。对此,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A对B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对C一般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而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属于想象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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